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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广州市中院获悉,“克隆卡”案件已经逐渐呈上升趋势,今年前半年市中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已超过去年全年的总量。如果用户在“盗刷”发生后较短时间内提出查看录像资料,而银行拒绝提供的,银行一般都会被法院判决败诉。
克隆卡盗刷案剧增
记者了解到,“克隆卡”案件已经逐渐呈上升趋势。以广州城区的部分法院为例,白云法院去年以来收案20多件,被盗刷的金额近200万元;越秀法院在今年1月份曾经受理16宗类似案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5.3倍;而广州中院今年半年时间受理的储蓄合同纠纷类案件就已经超过了2011年的数量。
与此同时,“克隆卡”案件也不断出现一些新特点,如银行卡磁条信息多数是在特约商家刷卡消费时,被安装在银行自助系统的读卡器秘密窃取;存款多在异地、跨行遭盗取,甚至有银行克隆卡在境外被盗刷,跨省市及境外取款超过了70%。
银行应配合举证
记者统计发现,在媒体披露的案件中,法院判决银行和用户承担责任的情况并不完全相同。
对此,银行业内人士认为,“克隆卡”盗刷的案件争议焦点多数集中在密码的泄露责任上,而密码泄露存在多种可能,因此不能将保密责任全部归于银行。
但在法院看来,原因有两方面,一是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克隆卡”交易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二是不同案件的证据和事实不尽相同。法院认为:如果用户没有提供被“盗刷”时卡(或存折)在手中的证据,法院也仍然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证实“盗刷”行为,如用户无涉案交易的存折打印记录、银行监控录像等。而在提交录像方面,银行也负有配合举证的责任。银行拒绝让用户观看相关的监控录像,在纠纷进入诉讼过程时亦未能应要求向法庭提供相关的监控录像,法院会认定银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推定用户主张的存款被盗事实。
如果用户在“盗刷”发生后较短时间内已经提出查看录像资料,而银行不管是以设备故障还是超出保存时间为由,实际上都没有尽到证据持有人的责任,一般都会被法院判决败诉。
第一时间取得证据很重要
广州中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称,市民在遭遇“克隆卡”盗刷后,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并注意保存证据,在发生诉讼后就能居于优势地位。 当存在银行对相关事实的自认、银行的监控录像对相关事实的记录、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或生效刑事判决对相关事实的认定等情况下,储户作为原告的举证责任就会得以减轻。
法官提醒
发现卡遭盗刷,这些证据很重要
1.得知被盗刷后第一时间的报警记录;
2.能够证明取款发生时,真卡(或存折)在本人手中的证据,如可以迅速到最近的银行柜台或ATM机进行一次存、取款交易,并保留凭证;
3.迅速向发卡银行提出止付要求;
4.向涉案银行反映情况并要求对监控录像进行提取和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