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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及《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两项重要文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多项管理事项进行政策调整,从7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范围、出口征税改免税、申报期限延长、新办企业退税等多个方面,将获得更为良好的宽松环境和发展机遇。据省商务厅工作人员分析,此次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速度,对于稳定我省外贸出口、减轻企业负担方面产生积极作用,政策的调整,将使我省2400多家外贸企业受惠。
新办法将出口企业申报期限统一为“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申报退(免)税”,进一步放宽了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依照新政策,出口退(免)税最后1个申报期应在2012年4月18日(征期顺延)之前,收齐单证申报时间最多为47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