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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股东损害公司利益不改正者将被责令转让股权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3日 07: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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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记者从保监会官网了解到,近日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若拒不改正,将责令其转让所持的部分或者全部保险公司股权。

  《管理办法》在控制行为、交易行为、资本协助、信息披露和保密、监管配合等五个方面做出规定,对保险公司控股股东进行了界定,对于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的控制行为和交易行为予以规范,规定了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并明确规定了中国保监会有权采取的监管措施。

  《管理办法》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股东应善意行使控股权,审慎行使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的提名权;二是应确保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不得利用任何方式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三是股东应当恪守对公司的资本协助承诺,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应当积极协调其他股东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促使公司资本金达到保险监管的要求;四是应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恪守对公司的保密义务;五是股东应督促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积极配合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

  《管理办法》还对股东的监管做出了规定,主要包括:公司出现重大风险隐患时,可对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保监局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保险公司有关信息和资料;保险公司控股股东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可以限制其享有的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部分或者全部保险公司股权。

  据悉,《管理办法》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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