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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诚信监管办法下月实施 针对保荐问题的规定消失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3日 08: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每经网-每日经济新闻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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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3个多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后,证监会于7月25日正式公布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诚信监管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比较发现,今年4月份发布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针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人诚信问题单独列出的一条规定,在正式发布的《诚信监管办法》中悄然消失了。

  针对保荐问题的规定被剔除

  7月25日公布的《证券监管办法》,是我国资本市场首部诚信监管规章制度。该办法规定,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董、监、高”、券商和基金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的事务所和保荐机构等,其诚信信息都将计入诚信档案。

  一直以来,上市公司和相关保荐机构的诚信缺失广被诟病。或许正因为如此,今年4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单独列出了一条针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人诚信问题的条例。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证券发行保荐业务,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除依法进行处罚处理外,中国证监会相关发行监管部门可以向其所处派出机构、有关业务部门和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出具诚信关注函,提示许可审查、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对相关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予以审慎关注。中国证监会相关发行监管部门出具诚信关注函,应当抄送相关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公开说明。”

  不过意外的是,正式发布的《诚信监管办法》中,其他条例变化不大,但上述第三十五条规定却彻底没了痕迹。

  被剔除原因存分歧

  作为证券发行上市约束机制的重要一环,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主要目的的保荐制度曾被寄予厚望。然而,“三高”发行、财务造假、IPO造假等一系列问题,让投资者逐渐对保荐机构失去了信任感。

  对于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诚信问题,监管机构已经出台过相应的措施。比如2011年7月22日,中国证监会正式上线了保荐信用监管系统,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基本信息、执业记录、受过的处罚等情况都能一目了然。

  然而,在该监管系统上线之后,各种造假现象依然层出不穷。

  针对《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规定消失的问题,《每日经济新闻》采访了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保荐代表人。他表示,一方面,目前保荐机构的管理制度还不够规范,业务上的人员交叉和“挂名”现象仍然存在。监管机构在进行依法查处时,可能会导致涉事券商整个保荐部门的混乱,所以一般比较慎重。另一方面,2011年上线的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已经有了记录诚信的作用,在功能上和新出台的诚信监管系统可能存在重复性。

  律师严义明对则表示,《征求意见稿》中单独列出保荐机构相关的条例,从某种意义上说明监管机构对保荐业务中的诚信问题比较重视。究其被删除的原因,很有可能是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与保荐业务相关的机构或个人提出了比较多的意见。至于是不是因为功能上和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存在重复性的说法,严律师表示这种可能性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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