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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因经营困难确需裁员的,需提前30天向企业工会或者全体成员说明情况,并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长期固定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为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省人社厅组织制定了《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受理工作规范》并于8月2日公布。
按照《规范》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指导服务,引导企业通过采取减少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工资等积极的补救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裁员。
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填写《企业裁减人员报告书》,提供相关裁员条件证明、说明企业用工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裁员方案、实施时间、实施步骤及经济补偿金的准备情况和支付方式等材料,并提供企业职工名册和裁减人员名册。
人社部门同时建议,单位在裁减人员后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