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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计划”持股不得少于三年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6日 03: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京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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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吴敏)证监会昨日就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的规范征求市场意见。对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持股比例、持有期限等方面做出限制,证监会要求员工持股的期限不得少于36个月。

  证监会指出,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将应付员工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的一部分委托给资产管理机构管理,通过二级市场购入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使得员工收入的未来收益和公司股票的未来价值有机联系在一起,在成熟市场上是一种普遍的制度安排。

  证监会称,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须公平、自愿、自治,不能摊派,此外不设行政审批,但要求强化信息披露。

  而员工对标的股票的处分权利,上市公司与参与者约定,标的股票委托第三方管理,员工享有其权益,在符合约定的情况下,权益可以员工自身享有,也可以转让、继承。

  证监会也将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定位成独立的委托财产,独立于第三方资产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保障了这些财产的独立和安全,不会受第三方机构破产、清算等的影响。

  证监会明确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是应付员工的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的一部分,且不得高于最近12个月应付员工薪酬总额的30%,员工用于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不能超过其家庭金融资产的三分之一。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限定从二级市场购入,总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总股本的10%,单个员工获授权益对应的股份不超过总股本的1%。

  在期限方面,员工持股计划可以按年、季度、月的时间间隔定期实施,也可以不定期实施,但购买股票后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

  证监会此次的文件仅意在建立员工持股计划的规范,员工在IPO前获得的股份,在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以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不合并计算在这一规则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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