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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
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环 境 保 护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基金办法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