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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龙购房受损失法院调解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7日 08: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宁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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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套过百万元的二手房,购买前却没弄清房屋性质。装修后才发现无法过户,其中损失究竟该由谁承担?

  【经过】2010年3月13日,刘某与陈某、甘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陈某、甘某将其位于某小区的一套房及车位一个出售给原告,总房款1092486元,分4次付清,双方约定在4个月内将房屋过户给刘某。协议签订后,刘某依约支付了前期购房款652486元,陈某、甘某亦依约于2010年3月31日将房屋交付给刘某使用。

  在接收该房子后,刘某马上对房子开始了大规模的装修,支付装修费用约10万元。此外,刘某还按照该房屋量身定做购置家具、电器、橱柜等物品价值111688.3元,但让人奇怪的是,陈某和甘某却迟迟未能将房屋过户给他。几经追问之下才发现,陈某和甘某并不具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他们也是向不具有房屋所有权的案外人购买,三次倒手才转卖给了刘某。

  更让刘某没想到的是,不久后,该房屋的实际业主得知上述买卖行为后,将房屋换锁,导致刘某无法搬出家具物品,对房屋的装修也付之东流。后来刘某与陈某、甘某经过长时间协商,陈某、甘某最终同意退还刘某已支付的购房款652486元,但对房屋装修费、购置的家具、电器以及利息等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刘某将陈某、甘某起诉至法院。

  青秀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主办法官耐心做双方的调解工作,被告同意将剩余的购房款及装修费、利息等损失386999.5元于2012年12月30日前还清,对于未能搬出的物品则由原告另行起诉房屋的实际业主追偿。双方对此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最终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房屋买卖是特殊的商品买卖,国家对房屋买卖的手续、购买人的条件等都有明确具体的要求。购买人为了自身居住的需要往往会倾尽其一生的积蓄来购买房屋,但却因为不了解房屋买卖的相关手续及流程,以及对所购房屋的权属、质量及合法性等问题进行必要的了解即盲目签订购房协议,支付购房款,往往容易上当受骗,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不仅要对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关的购房政策、房屋买卖的手续流程进行充分了解,同时还要对出卖人是否享有房屋所有权,能否办理过户手续,所购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是否属于限购房范畴等情况向房产、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咨询,以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本报记者朱晓琳通讯员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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