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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报讯 来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今年1-7月份,广东全省新增信用卡纠纷中,因克隆卡而引起的纠纷数量上升最快。同时,广东省高院认为,银行如果未识别克隆卡,应当承担不少于50%责任;如果持卡人对卡被伪造有过错的,银行则可以减轻责任。
克隆银行卡的行为早在2008年就已出现。广东省高院资料显示,在4年前张先生一张建行的借记卡的账户信息和密码全部被复制下来,被盗取金额共计9816元。张先生当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广东高院表示,该案件的关键是卡是否被他人复制而盗取。
银行当时抗辩称,安装不明部件不代表能成功盗走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而法官认为,报警记录、交易流水记录、录像资料及相关陈述之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确认卡被他人盗刷的事实。最后法院裁判:银行赔偿张先生9816元。
另外,邱女士在工商银行开的一张设置了密码的信用威士金卡在广州一餐厅刷卡消费时磁卡信息遭盗取,盗卡者一个半小时后在澳门刷走了邱女士卡里的8万多元钱。
法院判定,在澳门发生的消费和取现使用的是伪造卡,工行作为发卡行接受了非法复制的银行卡交易,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应当对该过错行为承担责任。与此同时,法院认为邱女士也存在没有妥善保管密码的过程,也要承担一定责任。最后法院裁判:银行与邱女士各负担损失的50%。
法院是如何确定克隆卡民事案件中的责任的?广东省高院称,银行未识别克隆卡,应当承担不少于50%责任;如果持卡人对卡被伪造有过错的,银行可以减轻责任。
对设置了密码的银行卡,持卡人对密码的泄露没有过错的,对银行卡账户内资金损失一般不承担责任。持卡人用卡不规范足以导致密码泄露的,一般应当在5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未设密码的银行卡被伪造后交易的,发卡行如办卡过程中履行了不设定密码后果和风险的提示义务,持卡人在不超过卡内资金损失的50%承担责任。(每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