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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鼓励民企境外投资 改革开放来放权幅度最大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9日 11: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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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8月9日讯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就《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经国务院批准,去年2月已将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下放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改革开放以来对境外投资项目放权幅度最大的一次,进一步强化了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等十二家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发改外资[2012]190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问:正如您前面提到的,我国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境外投资还面临着一些突出的困难和问题。许多民营企业对这次发展改革委牵头出台《实施意见》有很高的期望,并希望能够把《实施意见》提出的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发挥促进作用。您对此有什么看法?

  答:我委与有关部门会商出台《实施意见》时,各部门形成了普遍的共识,就是认为一定要按照国务院的工作要求和形势发展需要,结合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情况和特点,提出实实在在的措施,并对已有的支持政策措施进行完善,形成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的《实施意见》,这个共识在工作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落实。作为一个由十三家部门联合发布的政策文件,《实施意见》中提出的政策主要内容,将由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在工作中进一步细化落实。比如,《实施意见》里提出“结合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发展新情况、新形势,简化审核程序,进一步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

  我委作为负责核准境外投资重大项目的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去年2月已将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下放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企业实施的上述境外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并报我委备案,是改革开放以来对境外投资项目放权幅度最大的一次,进一步强化了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同时,我们还在继续探索简化核准手续的可行办法,并正在选取部分省市作为试点。据了解,其他有关部门也已经或将要通过出台专门文件等形式对《实施意见》中提出的主要政策进行细化落实,不断完善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信贷、外汇、保险、财税、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加快健全相应的政策促进体系、服务保障体系、风险控制体系,积极发挥鼓励引导和综合服务作用,为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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