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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违法承诺何谈政府公信力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0日 06: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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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声音

  ■舒圣祥(会计师)

  有人想投资几千万元设立一家新型材料公司,却因县政府办公室此前与另一企业签订的招商承诺函,而无法正常立项备案。“我们必须执行上届政府的承诺与决定。首先要考虑政府的公信力,其次考虑它合不合法,政府不能自己否定自己。”安徽省枞阳县领导这样“解释”。(8月9日《人民日报》)

  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是被法律所明令禁止的。安徽枞阳县政府当初为了招商引资而做出“10年内不批准新上同类项目”的承诺,本身就是招商引资“让字诀”中的“让法律”,属于强权支持垄断的非法设定行政许可,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当地政府还强词夺理曰“政府公信力胜过承诺合法性”,既荒谬又可笑。

  地方政府能意识到政府公信力的重要,强调“政府不能自己否定自己”,这本身是一种最基本的诚信意识与契约精神,相比日下非常泛滥的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其实是值得肯定的。问题在于,当初的政府承诺本身就是违法的,失信于法律的行政行为,何谈政府公信力?否则,政府公信力与是非不分的所谓江湖义气又有何区别?国家法律是政府行为的底线,地方政府只能并且必须遵守,而没有任何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连国家法律都不放在眼里,不可能还有政府公信力可言。

  真正意义上的政府公信力,绝非单独针对某个与之存在利益关联的利益主体来说,而只能是来自全体社会公众对于政府履行其职责情况的评价。所以,有公信力的政府,应该是依法行政的政府、以公民为本位的政府、负责任的政府和透明公开的政府。以不为人知的政府公函的形式,承诺保障某个企业在本地的垄断地位,首先是违法的,其次也是不负责不透明的,自然也不会是以公民为本位的,因此坚持这样的违法承诺,与政府公信力一丁点关系都没有,而只会与权钱交易、腐败利益之类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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