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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诠释海峡两岸投保协议三大特点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0日 07: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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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记者 傅苏颖

  记者于8月9日从商务部获悉,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海峡交流基金会负责人在台北签署了《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以下简称《投保协议》)。

  据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介绍,《投保协议》涵盖了常规投资保护协定包括的要素和内容,由正文和附件组成。

  该负责人指出,《投保协议》在具备投资协议一般内容的同时,又充分体现了两岸特色,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有效保护。一方面遵循一般投资保护协定的体例设置相应条款,体现投资保护的传统内容;另一方面注重两岸现实需要,增强《投保协议》的可操作性,针对投资者经第三地投资、人身保护、投资者与所在地一方的争端解决等问题,作出了符合两岸特色的灵活处理和适当安排。

  二是双向促进。大陆资本赴台投资自2009年6月启动至今,时间较短,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投保协议》尽可能体现了相互促进投资的原则,达到权利、义务的平衡。

  三是减少限制。按照《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5条规定,《投保协议》文本中明确规定了投资待遇、投资便利化、减少投资限制等条款,真正体现促进双向投资的目的。

  最后,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发表谈话表示,《投保协议》的签署,有利于保护两岸投资者权益,逐步减少投资限制,创造公平的投资环境,促进两岸双向投资,增进两岸经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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