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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身亡,“可保一切”的保险拒赔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0日 07: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解放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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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陈琼珂 实习生 夏之冬

  “我们的保险可保一切意外伤害!”然而,王女士车祸身亡后,保险公司却拒赔,理由是王女士系酒驾。以浦东新区法院受理的案件为例,近两年来仅涉及酒驾拒赔的就多达25起之多。法律专家提醒,驾驶员如果在驾驶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不但容易发生事故,损失也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理赔。

  王女士投保了一份人生意外险,该保险宣称“可保一切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王女士开车时发生意外,撞上路边隔离墙当场身亡。事发后,王女士的家属随即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意外死亡保险金50万元。

  “酒后驾车不属于理赔范围”,保险公司拿出一份证据,证明王女士有酒驾情形。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王女士当时系醉酒驾车,应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认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具有偶发性,属不可保风险,无法理赔。

  虽然王女士的家人认为保险公司未事前告知这一条款,但仍在诉讼中败诉。法院认为,王女士应当知晓醉酒状态下依法不能驾车,她的行为不仅使自己的人身安全陷入高度危险之中,还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具有较为明显的主观过错,保险公司拒赔有理。

  浦东新区法院近日发布的 《2010-2011年度金融审判白皮书》显示,在一些保险理赔纠纷中,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驾驶、未取得特许作业证而驾驶特种车辆是引发纠纷的重要原因。涉及驾驶资格不合格的保险纠纷也多达31件。不符驾驶资格的情况五花八门,如不少投保人未及时更换驾照、未对车辆进行年检、驾驶非驾照准驾车型等,均可能导致被拒赔。

  驾照过期3个月,让车主蔡先生付出了12万元的代价。去年,蔡先生驾车与一辆电动车相撞,导致骑车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蔡先生负事故全责,保险公司垫付了赔偿款12万元。然而,保险公司随后发现,发生事故时,蔡先生的驾驶执照已过期3个月,属无证驾驶,要求蔡先生返还12万元。

  法院认为,驾照过期后,驾驶员不得驾驶机动车,须经申领换证后方可继续驾驶,并认定蔡先生事发时属“丧失驾驶资格”,判令其返还保险公司12万余元理赔款。

  另一起事件中,持B2照的胡先生驾驶公司的中型客车(B1以上驾驶证的准驾车型)发生事故自燃,导致车辆报废。虽然该车投保了车损险,却因胡先生“无驾驶资格”被拒赔。

  “被保险人在交纳保费后收到了保险公司的保单和合同条款,可以认定投保人对保险条款已经知晓。”市律协保险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杨飞翔提醒,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注意保单中的免责条款,充分了解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对难于理解的条款,要求保险公司的人员进行解释说明,否则可拒绝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

  “对于保险单中明示并应当知晓的免责情形,如无证驾驶、酒驾、车辆未检验合格等,消费者要尤其注意。”杨飞翔提醒投保人,无论是从出于自身安全还是获得保险的角度出发,都应注意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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