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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签署投资保护协议 逐步减少投资限制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0日 11: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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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9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左)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右)在台北圆山饭店举行两会恢复协商以来的第八次领导人会谈,重点商谈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海峡两岸海关合作两项议题并签署协议。 传真图

  海协会会长陈云林和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9日在台北签署了《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协议加强了对两岸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逐步减少或消除相互投资限制

  协议规定,“投资者”指两岸在对方从事投资的自然人或企业,以及两岸自然人或企业根据第三方规定设立并由对方投资者所有或控制的实体。

  根据协议,两岸应确保给予对方投资者及其投资公正与公平待遇,并提供充分保护与安全:“公正与公平待遇”指一方的措施应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且不得对对方投资者拒绝公正与公平审理,或实行明显的歧视性或专断性措施。“充分保护与安全”指一方应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对方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安全。

  协议规定,除非符合基于公共利益、依照一方规定及正当程序、非歧视性且非任意性等条件,一方不得对对方投资者在该方的投资或收益采取征收,包括直接征收和间接征收。

  一方投资者在另一方的投资或收益,如因发生在该另一方的武装冲突、紧急状态或其他类似事件而遭受损失,另一方给予其恢复原状、补偿或其他解决方式的待遇,应不低于相似条件下给予该另一方投资者或任何第三方投资者的待遇中最优者。

  根据协议,两岸双方同意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接受并保护相互投资,逐步减少或消除对相互投资的限制,创造公平的投资环境,努力促进相互投资。

  为实现双方投资便利化,两岸双方同意逐步简化投资申请文件和审核程序,并相互提供投资便利,包括一方对另一方投资者取得投资讯息、相关营运证照,以及人员进出和经营管理等提供便利;一方对另一方及其投资者举办说明会、研讨会及其他有利于投资的活动提供便利。

  商务部称将促进两岸双向投资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指出,《投保协议》的签署有利于保护两岸投资者权益,逐步减少投资限制,创造公平的投资环境,促进两岸双向投资,增进两岸经济繁荣。

  沈丹阳表示,《投保协议》是《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生效后第一个完成商谈并成功签署的后续协议,充分体现了两岸特色,是一项顺应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沈丹阳指出,《投保协议》的签署对两岸经贸领域制度化合作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今后,双方将进一步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规定,加速服务贸易、货物贸易、争端解决等后续协议的商谈进程,不断丰富和充实两岸制度化安排的内涵。

  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投保协议》实施的相关工作,让两岸民众全面感受到贸易投资更加便利的好处,为两岸经济繁荣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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