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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保防冒领 信息月核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0日 16: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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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资格认证工作通知发布 依据火化情况——

  针对一些已失去了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资格的人员,其亲属仍继续冒领社保保障待遇的行为,市人社局上午发布通知,要求各社保经办机构严格做好长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并要求经办机构每月依据民政部门提供的火化信息进行比对。

  上午,市人社局要求,对暂时或永久失去领取待遇资格的,原领取待遇人员或领取待遇人员的亲属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告知,所在单位应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减员或待遇停发等相关业务手续。

  对未及时告知和办理社会保险减员或待遇停发等相关业务手续的,人社部门除了要求比对火化信息,还要求经办机构和各定点医疗机构反馈的病逝信息及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记录的参保缴费信息,与仍在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的人员信息(重点是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本市的人员)进行比对。

  对信息比对完全一致且未办理社会保险减员或待遇停发等相关业务手续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和相关部门将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核实,并打印《核实表》要求单位直接与领取待遇人员本人或者亲属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核实,并在30日内提交。

  对未提交核实表格的,或者在规定的核实期限内无法联系到领取待遇人员本人或领取待遇人员亲属的,社保机构也将暂停领取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险(障)待遇。

  市人社局同时给居住在外埠和外国但仍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的人员发了提示信。要求其在10月31日前将盖有协助认证机构公章和本人签字的《异地认证表》或《健在确认表》邮寄给所在单位。再由所在单位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认证的手续报送给社保经(代)办机构。

  对未按期邮寄或提供的领取待遇人员,社保经(代)办机构于每年12月起暂停支付其社会保险(障)待遇。但市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补齐手续后,将恢复其社会保险(障)待遇并将暂停期间的待遇进行补发。(记者 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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