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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名学子免予起诉圆了自己大学梦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1日 05: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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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商报记者 李江瑞

  今年高考前,他偷取了同学卡上1000多元钱。考虑到案件情节,且临近高考,检察院决定不予批捕。他最终实现了上大学的梦想。

  郑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杨祖伟说,如果一人受羁押,按照其社会关系,至少有两三名家人受困于此,再加上其他亲戚朋友,会有更多人受到影响。

  事例

  高考前夕犯了罪

  检察院没批捕他

  小张在郑州某高中就读高三,今年高考前,在丢失了200元生活费后,他一时冲动,将同学银行卡上的1700元偷取走。

  一周后,小张向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郑州市惠济区检察院经调查发现,被偷的同学希望对张某免予处罚。鉴于高考临近,该院遂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目前,小张已以521分的成绩被郑州某所大学录取。他说,检察院的一纸决定,给他和全家带来了希望。

  让小张受益的,就是郑州市检察机关5年来一直在探索推行的“非羁押诉讼”制度。

  制度

  了解“非羁押”,看看这4条

  据介绍,郑州市检察院自2007年6月以来,严格把握无逮捕必要的条件,慎用逮捕措施。今年3月,郑州市检察院与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非羁押”工作机制,主要包括4种制度:

  刑事和解告知制度,是指公安、检察机关对于有被害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有和解的权利,引导当事人争取刑事和解,同时做好答疑解惑息诉工作。

  取保直诉备案、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捕后撤案备案审查制度,说的是公安机关立案后达成和解,可以认为无逮捕必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直接移送起诉,并应向检察机关备案。

  对于逮捕后的轻伤害案件,双方刑事和解并执行到位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变更逮捕措施并可以撤销案件,但应在变更和撤案后的3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赔偿保证金制度,则是指在轻伤害、交通肇事案件中,对于嫌疑人积极合理的赔偿,由于被害人漫天要价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缴纳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可以适用无逮捕必要不予批捕。

  据统计,从2007年6月到2012年6月的5年间,郑州市共有387名在校学生因未被逮捕而保留了学业,32名学生通过自己的努力考上高校,实现了大学梦想。

  (线索提供:卜轶杰、张胜利、王瑞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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