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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喝碗粥被罚2000元 律师称用人单位无权罚款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2日 16: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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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用人单位无权罚款

  本报讯 (记者林霞虹)“我公公在酒楼洗碗,因为喝了一碗粥就被罚款2000元,而他每个月的收入只有1800元!”近日,读者李小姐致电本报,反映他公公的“遭遇”。

  当事人:辞职时被扣钱

  李小姐说,从年初九开始,她的公公经老乡康先生介绍,到海珠区的肥婶厨房当洗碗工。8月10日,公公辞职回老家,她和家人才得知,公公在5月被指“偷喝”了酒楼一碗粥,罚款2000元。“一碗粥值2000元?太欺负人了!”

  李小姐说,公公还告诉他们,当时喝粥是领班允许的,并不是“偷喝”。李小姐说,罚款单也不是公公签字的,而是领班签的字。“他直到辞职时才知道要扣那么多钱。后来因为中间介绍人康先生比较同情公公,帮着出了1000元,最终公公赔了1000元。”

  记者电话联系李小姐的公公,他的说法与李小姐所说基本一致。他还说,当时喝的粥,是锅里剩下的。“是领班说可以喝我才喝的。”

  中间人:“谁也说不清”

  记者随后联系到了“中间人”康先生。他说,李伯被罚款也怪不了别人。“他确实是偷吃了几次,之前酒楼的人都已经三番五次警告过他了,他还是这样做。5月就发生了,他本人也没有意见,他的儿女知道后才闹成这样。”

  至于是不是领班让李伯喝的粥,康先生说“谁也说不清楚”。“领班现在已经没有在那里上班了。我也问过他,他说没有让别人去喝粥。”

  酒楼:今年已罚三人

  肥婶厨房的梁经理拿出一份与康先生签订的“承包协议”表示,李伯虽在酒楼后勤部工作,但后勤部已承包给康先生,因此李伯归康先生管理。这份签订于去年10月25日的“承包协议”写明,乙方(康先生)的工作人员要遵守甲方(肥婶厨房)的规章制度,如违反,肥婶厨房有权按照其奖惩条例对乙方员工进行处罚。

  “我们的规定很明确,凡是偷吃,都要罚款2000元。”梁经理拿出两份员工奖罚通知书,其中一份签发于今年4月。“这是我们酒楼自己的两名员工偷吃,就是各罚款2000元,立即开除。今年一年就发现了这3个人偷吃。”

  梁经理说,“酒楼的偷吃现象很常见,以前罚得轻难制止。”后来提高了罚款额度,偷吃现象就少了。

  律师说法

  公司有权开除无权罚款

  因为喝了一碗粥就被罚款2000元,这种做法到底对不对?记者就此咨询了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陆宇星。

  陆宇星律师说,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按照现行的法律,所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都不能对员工罚款。根据《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不具有“罚款权”,不能克扣员工工资。“只有劳动者因为工作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的损失,用人单位才有权利按照损失的价值,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也就是说,一碗粥值多少钱,就赔偿多少钱。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了偷吃就开除,那么公司有权开除,但不能罚款。(林霞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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