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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终止对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措施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4日 10: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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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8月14日电(记者 王希)中国商务部14日发布2012年第48号公告,决定自8月15日起,终止实施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公告称,2002年6月20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年度第20号公告,决定自2001年8月16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1年8月16日起5年。

  2007年8月1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3号公告,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继续按照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0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对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今年2月14日,商务部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8月15日终止,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规定时限内,二氯甲烷国内产业未提出有充分证据支持的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有鉴于此,商务部决定终止对进口二氯甲烷的反倾销措施。

  二氯甲烷主要用于生产有机溶剂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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