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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5日 07: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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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 ),进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及《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2012年7月2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本次大会于2012年8月14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之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 2人,代表股份326,782,5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45%;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大会没有新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记名式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次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议案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见证律师(签字):

  刘彦刘彦

  郑日果

  201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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