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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筹资金由采购人自行支付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5日 09: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财经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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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日前就自筹资金参与政府采购的程序进行调整,以进一步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

  日前,新疆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自筹资金参与政府采购有关程序的通知》(新财购〔2012〕2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区本级采购单位在使用自筹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不需再将采购资金缴入财政厅国库处政府采购专户,合同签订后,由各单位自行向供应商支付。

  《通知》要求,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应及时按合同约定自行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通知》同时要求,财政厅相关处室在审核部门预算时,应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将符合政府采购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执行中,应将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分月用款计划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直接支付,以减少自筹资金的产生。并要求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执行的监督和检查,充分发挥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对部门(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特别是自筹资金的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通知》还就自筹资金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审核执行、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等事项作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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