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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5日 17:5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金融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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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进消费、发展市场经济离不开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推动金融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现阶段金融机构侵权行为表现

  一是金融机构说明不实的行为。这是现在金融消费中最普遍的现象。金融产品与普通的商品相比,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信息性和复杂性,是金融专业人士运用专业的经济、金融知识设计出来的结构性产品,一般非专业的金融消费者很难完全了解,很多关于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上的信息,金融消费者也很难理解和判断。一些银行在销售各种理财产品时,往往会夸大产品的投资收益,甚至对预期的利益作虚假陈述,致使消费者在只得到片面信息后就做判断,必然导致金融消费者作出不理智的决定。

  二是金融机构的不规范劝诱行为。不规范劝诱最主要的表现就是不当销售,通常的行为是在推销产品时夸大宣传产品的收益,回避产品的风险。一些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或保险公司推出了各种不同的理财产品,为了争取客户、抢占市场,采取各种办法向金融消费者推销自己的产品,在单纯追求商业利益的过程中,不规范劝诱行为严重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三是金融机构侵犯金融消费者隐私行为。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故意非法向第三人披露自身合法掌握到的金融消费者的隐私;过失泄露金融消费者的隐私;以不合法的方式收集金融消费者的隐私。

  四是金融机构的乱收费现象。诸如ATM同城跨行取款涨价、借记卡年费、异地取款授予费、零钞清点费,还有证券公司的各种服务性收费等。像这样关系到普通民众日常生活的金融消费费用,金融机构并没有召开听证会,而是单方面做出收费涨价的决定,金融消费者的权利被剥夺,只能被动接受这些“不合理”的收费规定。其它诸如强制搭售行为、保险合同和其他金融服务合同、产品销售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等,这些行为都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由选择权。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建议

  一是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再辅以相关的政策法规;另一种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专门规定,辅以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相关金融领域的特别法,结合具体的政策,建立起一个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中和的法律体系。鉴于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还处于初始阶段,从短期来看,建议用一般的立法模式,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契机,扩大对于消费者的定义,对金融消费者保护进行专章规定,包括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范围、特殊权利、保护原则、保护机构的职责和纠纷解决途径等。统一修改我国的各种金融法律法规,增加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并且制定更多的有关金融消费的特别法律。

  二是建立独立的投诉机制。求偿权是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是其他权利实现的最终保障。求偿权的实现必须依靠一个独立健全的投诉机制,金融消费者保护涉及方方面面,如何更好地从法律保护机制的角度入手,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但是,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专门的职能机构负责金融消费者的投诉问题,不利于及时、公平地解决问题,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建议完善目前的投诉机制,疏通金融消费者纠纷的投诉渠道,并赋予中消协成立相关的投诉受理部门,同时建议各金融机构内部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部门,在金融消费者投诉后以最快的速度协商解决办法,必要时协助、配合投诉机构的工作。

  三是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开展金融教育服务。金融机构是最直接接触金融消费者的主体,最能够了解金融消费者的需求。建议积极鼓励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如设立“银行公众教育服务日”等,金融监管部门和各金融机构积极为公众的金融教育工作而努力,让金融消费者切实享受到金融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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