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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7日 17: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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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1月11日电 (记者 魏倩) 国务院新闻办公厅今日上午举办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和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就10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答记者问。

  熊选国通报了《意见》的相关情况。他指出,盗版、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在一些地区和领域还比较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还比较猖狂,并日益呈现出新的变化和特点。对此,最高法会同最高检及公安部制定出台该《意见》。

  《意见》共十六条,主要针对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以下主要法律适用: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对犯罪地认定、管辖争议、并案管辖等作了明确规定;二是明确了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三是对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和委托鉴定问题作了规定;四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根据自诉人申请依法调取证据问题;五是进一步明确了商标犯罪中“同一种商品”、“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问题,犯罪未遂的认定问题等定罪量刑问题;六是进一步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等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问题,并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作了规定;七是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罚问题,如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累计计算数额问题、共犯问题、犯罪竞合问题等作了进一步规定。

  熊选国表示,《意见》的发布实施,对于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提高中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水平,推动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责任编辑:周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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