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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
二○○一年四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
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
法释【2001】1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0】101号《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问题的请示》受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
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