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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联通电信主要涉嫌对行业竞争对手的垄断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1日 17: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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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垄断可能对消费者造成间接影响

  北京3G产业联盟秘书长、副理事长项立刚介绍说,此次发改委调查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宽带接入领域的垄断问题,主要是指接入价格。

  比如说,如果是一个最终用户,购买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宽带,价格就可以便宜。但如果是它们的竞争对手,购买的接入价格较高。由于目前网络资源大部分是在电信和联通手中,这就抬高了竞争对手的运营成本。

  也就是说,此次两家所涉嫌的垄断,指的是对行业竞争对手的垄断,并不是直接面向最终用户的垄断。当然,这也会对消费者产生间接的影响。因为竞争对手发展不起来,两家占主导地位的运营商的价格也就降不下来。

  项立刚认为,目前这种状况的出现,与我国的基础电信网络建设的政策和体制有一定的关系。最初,我国只把牌照发给了电信一家,后来经过拆分后,又增加了网通,并形成了“南电信北网通”的格局。2008年电信体制改革后,新联通继承了网通的资源。这使得它们天然具有容易形成垄断的条件。

  项立刚说,基础电信网络建设有这样的特点:最早的网络有运营商来建设后,其他的运营商再建设就很难,需要租用其网络。这样,先建设的运营商自然就有了话语权和定价权。

  据介绍,一些管制较好的国家,如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要求处于主导地位的运营商必须要支持其他运营商的发展。例如,必须拿出30%的资源,以比较便宜的价格租给其竞争对手,否则会受到处罚。

  项立刚认为,随着我国电信基础条件的发展、人们对网络需求的增长、三网融合的兴起以及市场格局的变化,我国电信管理方面的政策及体制机制建设等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相信这次调查会是促成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管理的一个契机。

  价格垄断可能涉及两种情况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的王学庆介绍说,从这次调查情况看,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不是谋求垄断地位而是试图保住现有的垄断地位,妨害竞争开展、以不正当手段打击竞争对手并利用垄断地位侵害消费者、获取不当利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宏伟介绍说,就目前的报道来看,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涉嫌价格垄断的问题,可能会涉及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种情况。

  他介绍,具体地说,垄断协议就是多个企业达成操纵、瓜分、左右市场的协议,其中包括涨价内容的协议。市场支配地位主要依据企业产品的市场份额等具体情况予以认定。但是,无论如何认定,涉嫌价格垄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实质就是在没有合法理由的前提下变动价格。

  提高国有垄断企业竞争意识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组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晓晔介绍说,近些年来,消费者对电信垄断企业在宽带入网方面的限制竞争和过高的电信服务费等有着强烈意见。而在实践中,反垄断执法机关对这些企业展开反垄断调查却面临相当的难度。

  王晓晔说,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自由和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市场竞争的规则,应当能够平等地适用于市场上的所有企业。这就像在运动场上,如果对不同国籍的运动员使用不同的比赛规则,人们肯定感到不公平。

  也就是说,反垄断法的适用既不应该考虑企业的所有制,也不应当考虑国籍,而是应当一视同仁,否则这个规则就不公平。

  据介绍,中国反垄断法实施3年来,主要是针对跨国公司之间的经营者集中,执法机关迄今还没有一起针对国有垄断企业的决定。

  专家表示,现在国家发改委针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展开反垄断调查,大大提升了中国反垄断法的权威,提升了反垄断执法机关的权威,而且也有利于提升中国政府在国际社会的形象。

  王晓晔介绍,根据中国反垄断法,如果违法事实成立,两个国有企业将被处以相当多的罚款。这种查处和决定有利于提升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执法机关的威慑力,特别是有助于提高国有垄断企业的市场竞争意识,提高中国的竞争文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垄断

  王晓晔介绍说,根据反垄断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执法机关举报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举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应的事实和证据。反垄断执法部门依法对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调查。反垄断执法机关通过调查取证和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应当对垄断行为作出决定,包括行政处罚。

  她介绍,被处罚的企业如果对执法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要求行政复议,也可以诉至法院请求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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