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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是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成员国于1976年2月24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东盟第一次首脑会议上签署的。条约的宗旨是“促进地区各国人民之间永久和平、友好和合作,以加强他们的实力、团结和密切关系”。条约规定,缔约各方在处理相互间关系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即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各国的民族特性;任何国家都有免受外来干涉、颠覆和制裁,保持其民族生存的权利;互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分歧或争端;反对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缔约各国间进行有效合作。迄今东南亚10国已全部加入这个条约。
1987年12月15日,《第一修改议定书》在原《条约》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条约》的第18条第三款和第十四条第二款,内容分别为:“东南亚以外的国家,经过东南亚所有缔约国及文莱达鲁萨兰国的同意,也可加入”该条约和“但是,加入本条约的东南亚以外任何国家只有直接涉及以及需要通过上述地区程序解决的争端时,才适用”第十四条第一款。
1998年7月25日,东盟外长在马尼拉签署了《条约》的《第二修改议定书》,内容为:将《条约》第十八条第三款中“东南亚以外的国家,经过东南亚所有缔约国及文莱达鲁萨兰国的同意,也可加入”修改为“经东南亚所有国家,即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同意,东南亚以外的国家也可加入”该条约。从而使非东南亚地区的国家也可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除了东盟成员国外,加入该条约的还有中国、印度、日本、韩国、巴基斯坦、俄罗斯、新西兰、澳大利亚、法国、东帝汶、斯里兰卡、孟加拉国、朝鲜、美国、加拿大和土耳其。2003年10月,中国在印尼巴厘岛举行的第7次东盟与中国(10+1)领导人会议上正式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2010年7月,有关国家签署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三修改议定书,为欧盟加入该条约铺平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