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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工程计费规定
一、工程计费依据:
1、工程设计书及材料明细表。
2、电建(1997)177号文《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
3、沪电力基字(1998)第103号文《关于对上海地区人工费调整的通知》送变电部分。
4、养路费的征收标准系根据沪府(96)36号文计算。
5、主材价格按《电力建设装置性材料预算价格》1998版。
6、上电司基字(2000)第57号《关于转发电力建设监理费和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费调整办法的通知》。
7、《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北京地区价目本1996版(送电线路安装工程)。
8、《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北京地区价目本1996版(热力、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9、变电建筑预算按《上海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93版及相关费率执行。若用户要求以概算方式编制,则按《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1996年北京地区价目本,建筑、热力、电气设备部分执行。
10、排管工程的编制依据按《沪电力基字(1997)第658号文》[以《电力工程概算指标》第四册(84年版)为基础整理编制]执行。
二、送电工程计费说明:
1、财务费用:用户一次交付全部工程费后,工程在3个月内完工,可收基本直接费的费用x费率。工程在3个月以上完工,不收此项费用。
2、临时设施费:按工程实际情况计列。
3、工程监理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建立。
4、基本预备费:采取概预算投资包干的按国家规定计列。不采取包干形式则按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加增减帐进行工程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