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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7日 16: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CN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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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28号令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 王旭东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分类与分级

  第六条 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 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