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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1日 14: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CCTV-致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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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农“致富榜样”推介

  ●三类个体经营不受最低出资额限制
   
    鼓励发展一人有限公司。本省城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实行申报制,登记设立不受注册资本最低出资额限制。

   ●家庭住所允许作为经营场所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情况下,允许创业者将其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四类人免3年行政费用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科技人员创业知识产权可入股70%

    科技人员创业,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

   ●海归人员创业注册资金可分期付

    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申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可以分期到位,首次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外币。

   ●就业困难群体创业保留6个月低保

    实行创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逐渐退出制度。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首次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不变。残疾人员创业的,由各级政府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资金扶持。

   ●军转干部创业免3年营业税

   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返乡农民工初创业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免收工商、卫生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个体经营在市(地)所属区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在县(市)所属区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事业单位人员创业人事关系保留3年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符合辞职规定的,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辞职创业。按《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经批准3年内可将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允许回原单位参加竞岗。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和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或其他形式的小额贷款贴息。其中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贴息利率为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之内,贷款期限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延期一次,延期不贴息。鼓励引导机关事业单位及中省直企业在职工作人员,为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提供担保。各经办银行应按照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小额贷款,简化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的环节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