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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介机构代办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的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4日 17: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银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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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声称“代办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的“黑中介”,其不法行为对广大消费者、银行机构乃至社会安定都带来很大危害。为此,银监会向广大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作如下风险提示:

    如何识别“黑中介”

    “黑中介”通常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和报纸等媒体上大量投放“无抵押、无担保、无户籍限制、信用贷款”广告,以“现金放款、手续简单、资金雄厚、信心保障”等宣传手法诱骗消费者上门,声称与多家银行均有稳定、频繁的业务合作,可通过“代办信用卡透支”、“代办个人消费贷款”等方式,帮助消费者在很短时间内申请到无需任何抵押、担保的现金放款。为此,消费者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手续费。

    这类“黑中介”实际是以消费者的申请资料同时向多家银行申请多张信用卡,然后将持卡人介绍给有关特约商户进行“虚拟消费套现”。持卡人可利用信用卡最长56天的免息还款期,以“十个杯子九个盖”的方法循环透支,从而获得一定期限的免息信用贷款。

    由于现在绝大部分银行在受理信用卡申请时,不接受中介机构递交的申请或对中介机构递交的申请把关更加严格,因此“黑中介”往往无法按承诺的时间和金额向消费者放款,从而引发大量投诉。面对消费者的追讨,这些“黑中介”一方面会事先在《委托协议书》格式合同中加入显失公平的免责条款,以便不能履约时推卸责任;另一方面会先以各种借口推脱,或威胁、恐吓甚至殴打消费者,然后伺机逃逸,寻找新的地点或隔段时间在原址换个牌子继续营业。

    “黑中介”的另外一种诈骗手法是以“加盟”为名,在诈骗消费者数额不等的加盟费后逃匿。

    现在“黑中介”已有从一线城市向二线城市转移的趋势。

    “黑中介”涉嫌构成哪些犯罪

    ·涉嫌虚假广告宣传

    “黑中介”在广告宣传中完全不提及“银行”“咨询”等字样,将服务的内容和形式模糊化,涉嫌以虚假广告宣传。

    ·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黑中介”伪造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收入证明等对申请资料进行包装,一些“黑中介”还直接冒用他人的身份资料向银行提出申请,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涉嫌合同诈骗罪

    这类“黑中介”已发生多起实施诈骗后逃匿的现象,涉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

    “黑中介”行为的主要危害

    ·可能使消费者面临多重风险,甚至触犯刑法。

    消费者缴纳各种费用后,往往面临“黑中介”人去楼空、无处追讨的境况,导致消费者资金损失。
 
    消费者的个人资料若被“黑中介”私自用于申请信用卡或贷款,或出售给他人从事非法活动,消费者将面临声誉风险。

    现在我国个人征信系统记录越来越全面,每个消费者在哪些银行办理了银行卡、有哪些不良信用记录都被详细记载。如消费者参与伪造申请资料,合谋骗领信用卡或进行恶意透支,形成的不良信用记录不仅会严重影响其未来的经济生活,甚至可能被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扰乱了信用卡市场秩序,给银行带来风险隐患。

    “黑中介”与消费者单方面或合谋伪造申请资料,骗领信用卡并进行虚拟消费套现的行为,严重扰乱了信用卡发放和受理市场,给银行带来欺诈风险和信用风险。

    ·社会危害面广,容易引发群体性暴力事件。

    越来越多发现受骗上当的消费者情绪激动地聚集在中介办公场所,要求主张权利,从而遭到“黑中介”的威胁、恐吓,甚至发生斗殴等流血暴力冲突,引发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为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银监会提醒公众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接触、不助长更不主动参与“黑中介”的违法金融诈骗活动。金融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获取银行贷款;在遭遇类似金融诈骗活动时,应尽快向当地警方报案,通过合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