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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9日 09: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银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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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非法金融机构?
    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二、什么是非法金融活动?
    非法金融活动,是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a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b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c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d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三、非法集资的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四、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投资者。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4、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

 

 

六、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
    1、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2、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七、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