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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障性住房条例公布施行 保障性住房首次覆盖非户籍人口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7日 14:2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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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条例将保障房覆盖非户籍人口被视为一大创新。条例规定,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以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条件,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并表示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调整审查机制强化区级审查

  条例对于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监管也有了明显的变动。

  据悉,此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采取“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审核模式,即街道办受理和初审、区建设(住宅)局复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终审,在初审及终审结束后分别进行社区、全市两次公示。

  条例对深圳保障性住房的审查机制也有一个明显调整,就是取消街道办初审后的公示,进而强化区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条例规定,住房保障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将受理材料报区主管部门审查。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住房保障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审查可以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在保障性住房审查中,存在公众进行相关投诉后,长时间得不到政府部门回应,更难见到相应调查结果公布的情况。条例对此明确规定,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主管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区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条例还规定,在终审后全市公示期间,市主管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