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酿酒世家追讨五粮液明代酒窖产权诉讼未被受理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05日 10: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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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报讯(记者 李冰)沸沸扬扬的宜宾酿酒世家尹家后人与五粮液争夺明代酒窖产权的纠纷有了新的进展。记者昨日获悉,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发《行政裁定书》称,尹家后人对宜宾市、翠屏区两级政府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故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正义网的报道,尹家代表尹孝功日前接到宜宾市中级法院《行政裁定书》的通知,并被请到宜宾市翠屏区政府办公室,与区纪委、区法制办、区信访局、区监察局、区政府办等部门领导进行会谈。据尹孝功透露,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周家宾直言:“尹家与五粮液的渊源,对五粮液起的基础性作用和起始作用,建议在不涉及产权的情况下,提出方案以利领导解决参考。”

    有600多年历史的明代地穴式曲酒发酵窖,可算是奠定五粮液辉煌史的基础。而今年4月份,尹孝功向媒体透露,这16口酒窑从明朝时起就是尹家的,宜宾解放后,尹家酒窖开始被五粮液酒厂租用,至今已近60年。

    今年6月20日尹孝功向四川高院就五粮液酒窖产权提起行政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五粮液三公司停止使用以及返还非法占有的16口“尹长发升”明代酿酒窖池,同时还将认定酒窖为国有资产并将其判给五粮液的宜宾市、翠屏区政府一起诉上法庭。但一直没有接到四川高院的任何回复,直到8月3日才突然接到宜宾中院的裁定通知。

    裁定书称:宜宾市翠屏区政府针对原县级宜宾市政府《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的通知》中手写签注的将酒窖确权给尹家的内容,做出的《宜宾市翠屏区政府撤销“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的通知”有关内容的通知》,属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改造政策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所解决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问题。根据最高法院(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起诉人不服,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院不予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法院并没有针对尹家对五粮液的起诉做出裁定,而将重点集中在了尹家对宜宾市两级政府的起诉上。

    尹家的代理律师陈有西在其博客中表示,《行政诉讼法》是1990年实施的。翠屏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尹家权利,是2010年5月12日做出的,这是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行政侵权的新行政行为,宜宾中院怎么把他判成了“历史遗留问题”?尹家明确告的是“酒窖”问题,法院什么时候把他变成了“房产”问题?适用法律也搞类推和扩大?起诉书中从来没讲到是打房产官司。

    对此,五粮液集团办的相关工作人员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目前对此事不做任何评价和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