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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院致黄光裕传票曝光 共7项索偿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0日 07:4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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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宗罪扳倒黄光裕

  共7项索偿,唯金额不明,能否送达仍是未知数

  郭兴艳

  昨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香港高等法院获得了该院致国美电器创始人及大股东黄光裕的传票。

  该传票显示,国美董事局(下称“国美”)向黄光裕提出了七项索偿,唯金额不明。有关方面透露,黄光裕本人是否能收到传票,仍是未知数。

  七项索偿

  昨日在香港高等法院,本报记者获得了这份传票复印件,同时还遇见一些香港律师行派出文员也索取该案资料。

  传票显示,国美一共向黄光裕提出了七项索偿——除8月5日国美公告对黄光裕的两点诉讼原因(回购行为违反公司董事的信托责任及诚信)外,还要求黄光裕提供回购公司股份的相关账目,包括所有与之相关的利益、款项及物业等;在相关账目的基础上,国美要求黄光裕赔偿所有金额,包括利息、成本等。

  不过,国美没有列出具体的赔偿金额。

  香港高等法院在传票中注明,传票必须在12个月内送达被告黄光裕,其必须在收到传票后14日内作出回应;若黄光裕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抗辩的回应,原告即国美可继续诉讼,高院也将不需要向黄作出通知,并作出相应判决。

  送达成疑

  事实上,国美对黄光裕的起诉,源自于去年8月香港证监会对黄光裕和杜鹃夫妇二人的调查。当时,香港证监会指控黄、杜二人策划国美电器在2008年1月及2月的股份回购,目的是以国美电器的公司资金购买本来由黄持有的股份,令黄可以使用出售股份所得,向一家财务机构偿还一笔24亿港元的私人贷款。香港证监会指出,上述计划令国美电器损失约16亿港元。

  香港证监会对黄、杜二人的调查虽然有了结果,但在司法诉讼上却一直没有进展。去年8月5日,香港证监会根据刑事法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控告黄、杜二人,指他们涉及国美电器股份交易的证券欺诈行动,并向法院申请发出强制令,冻结二人及其公司Shinning Crown Holdings和Shine Group Limited约16.5亿港元的资产。

  香港证监会在去年8月5日的公告里指出:“临时强制令是法院应证监会单方面申请所发出的命令,被告未有机会回应证监会的指控。”在黄、杜二人没有回应的情况下,去年9月8日,香港证监会在公告中表示,必须要遵守香港高等法院的规则及程序,向身处内地的黄、杜妥善送达有关的法律程序文件。

  然而这一送就杳无音信。

  在去年9月8日的公告中,香港证监会表示:“证监会在展开上述法律程序后,随即开始送达文件程序。为协助法院文件送达,证监会一直与内地机关保持联系。”但直至昨日,本报记者向香港证监会查询法院文件是否已经送达黄、杜二人时,发言人仍表示尚没有更新的情况可以披露,并表示对个别案件不予评论。

  最后“居住地”

  美国温斯顿国际事务所古颖欣律师昨日向记者分析指出,由于香港与内地属于不同司法管辖区域,因此香港证监会在运用刑事法例起诉黄光裕时,必须将某些法律文件送达黄本人。她指出,此次国美在传票中并未明确表示是否根据《公司条例》,但向黄光裕索偿的诉讼要求,可被认为是民事诉讼。

  她表示,根据香港民事诉讼程序,传票寄到被告最后已知的居住地即可视为送达。本报持有的传票显示,黄光裕最后已知的住址是香港半山罗便臣道62B号33楼A室。

  古律师指出,黄光裕可就传票是否送达他本人作出挑战,而单就这一针对司法程序是否妥当的诉讼就能拖延很长时间。她表示,若黄承认传票送达,并向香港高院提出抗辩请求,国美则须进一步列明索偿金额明细,双方正式进入下一步的司法程序,包括取证和庭审等。“香港证监会起诉黄光裕,法院都还没有最后判决。”她表示,该案确实将会旷日持久,涉及案情复杂,难以估计双方胜算。

  她认为,从国美同意控告黄光裕,到律师事务所准备资料发出诉讼状,往往需要一段时间。国美也在公告中表示,是经过数月的内部调查后,才决议向黄提出诉讼。而此次提出诉讼的时间,与黄光裕提出罢免国美执行董事及董事局主席陈晓等时间吻合,她认为或只是巧合。

  记者昨日致电国美代表律师查询有关传票是否已寄出等情况,但截至发稿,该律师尚未回应记者留言。而香港高等法院也未透露传票具体的寄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