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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07月31日 13:1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经济观察报
记者 胡中彬 李丽
14年,当黄光裕听到自己的刑期时,难以接受。
他提起了上诉。
他换掉了之前一审的“黄金律师团”,委托新的律师召集了国内非常有权威的一些法学家召开了一次“圆桌会议”,来为自己的罪名进行分析,并形成了一份报告上交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中院)。
现在,他的律师团阵容已经变成了汉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吕国玉,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世国,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默等。
黄光裕也即将迎来二审。
知情人士告诉本报,黄光裕案二审将在8月上旬通过不开庭审理的方式宣判。北京二中院相关负责人称无最新情况通报。
更换律师
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黄光裕因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三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而牵涉其中的“中关村科技”董事长许钟民则因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从犯)以及单位行贿罪,获刑3年。黄光裕之妻杜鹃因内幕交易罪获刑3年6个月。
当日上午,一审结果出来之后,黄光裕的辩护律师杨照东在一帮媒体的“围追堵截”下对媒体撇下一句“判决有点重,超出了我们的预期”。
当有记者问到杨照东之前的预期,杨照东无奈地摇了一下头:“算了,还是不说了,都这样了。”据知情人士称,黄光裕和其律师原先的判断都是在8年左右,与后来的14年相去甚远。面对14年刑期,黄光裕难以接受,“判得太重,定性存在严重错误,对这种判决不服”。业内律师也称,杨照东虽然在业界的水平很高,而且也对这个案子做了充分的准备,但是从判决结果来看,法院并没有采纳其观点,而是检察院的观点采信得比较多。
黄光裕对一审判决的 “不服”主要有几点:黄对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罪两项罪名的定性存在异议;其次,在行贿罪中,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鹏润公司的行贿,黄不予认可;第三,对于内幕交易罪,黄坚持无罪,即使有罪,黄也表示量刑过重;在罚金方面,黄同样认为判决过重。
由此,一审后黄光裕的律师悄然发生了变化。
案发之后,为了争取好结果,黄光裕邀请了两大著名刑辩律师田文昌和杨照东,但是结果让黄光裕感到不是很满意。据悉,在其案发后,其家人收到了数百家律师事务所的“主动请缨”,希望成为黄光裕的代理律师。其后,黄光裕选定了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照东,杨此前还代理过浙江亿万富翁吴英涉嫌非法集资一案。据杨照东称,黄光裕之所以找到京都律师事务所,主要是因为京都所在业内的成绩,还有就是田文昌以及他本人的水平得到了黄光裕的认可。
“黄光裕之前的心理预期是十年以下,杨照东也曾对其这么分析,但一审结果成为黄光裕最差的预期。”接近案情人士透露,由于这种超出黄光裕预期的一审判决直接造成了其律师阵容的变化。在上诉过程中,田文昌和杨照东二者已经淡出黄光裕一案,负责二审的律师另有其人。
7月29日,杨照东对本报称,自己已经脱离黄光裕一案,不再继续参与此案的二审,并表示对案件二审的进展不清楚,但并未透露具体原因。
本报获知,黄光裕二审方面的律师团阵容已经变成了汉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吕国玉,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世国,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默等。吕国玉在刑事诉讼方面亦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而张世国则同样代理过吴英案。
依据程序,二审判决的具体时间很有可能是在8月上旬。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二审的审理周期最长为两个半月,自5月27日算起,黄光裕案二审8月上旬应该审理完结。一位法院的内部人士称,刑事案件中,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没有争议等情形可以使用简化审理,二审法院在审查案卷材料的基础上,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
“现在已经形成了初步意见,正在上报,二审将会以不开庭直接宣判的形式进行。”上述接近案件的知情人士称,黄光裕本人对二审判决充满期待。
罪罚之争
一审判决结束后,黄光裕认为,上述判决背离事实和法律,存在严重错误,特委托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邀请法学界九位专家举行了论证会。
这九位专家不仅包括各大高校的教授,也包括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这些专家很多都是参与国家立法的专家,诸如中国刑法学会名誉会长高铭暄教授,中国刑法学会会长赵秉志教授,中国刑法学会名誉会长马克昌教授等。
本报获得的一份上述九位专家签名的专家论证意见上的专家结论是:“黄光裕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单位行贿罪,一审判决对这两项罪名的认定有误;黄光裕的行为虽然构成内幕交易罪,但一审判决据以确认价格敏感期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账面收益额计算方法错误。”
稍早前的6月16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和检察日报《方圆律政》杂志主办了一场研讨会,争论的焦点亦主要集中在“非法经营罪”。
北大法学院金融法教授彭冰认为,在“非法经营罪”的判定上有两个明显的错误。一是适用法律的错误,二是定罪错误。
他认为,一审判决援引《外汇管理条例》第45条,将黄光裕通过深圳地下钱庄归还澳门赌债的行为定性为变相买卖外汇行为,并进一步将该行为解释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规定的“在国家规定的外汇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从而得出对黄光裕应按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结论。
彭冰称,《外汇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属于1996年或2008年版本,而对黄光裕的行为定性应适用行为发生时的外汇管理法规,即1997年版本(注:黄光裕的兑汇行为发生在2007年9月到11月间)。而按照当时《条例》第40条规定,黄的行为系“非法套汇行为”而非“变相买卖外汇”,而当时对这种套汇行为刑法并未规定为犯罪。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2月25日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13条之规定,依法可将在国内投资收益所得自由汇出境外,黄光裕作为香港地区居民将资金汇出境外的行为并不会对我国外汇管理秩序造成任何破坏或损害,将其作为犯罪处理,是错误的。”彭冰称这也是争议之一。
关于此案争议还不仅仅在于此。专家认为,黄光裕案内幕交易罪价格敏感期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认定违法所得的账面收益额计算方式有误。
黄光裕案中,两个内幕交易信息分别公开于2007年6月28日和2008年5月7日,公开当日的股票价格是否能完全反映内幕信息本身对股价的影响仍然备受争议。
对此,一位资深的刑辩律师称,“这些法学家的意见也仅仅是在表面进行了论证,没有深入整个案子的本质。再说,法学家重理论,而法院的审判逻辑与其还有一定差异的。”据业内人士称,组织专家出意见在之前的很多案件中就出现过,但是专家意见到底对案件发生多大作用,司法界的人士认为专家意见影响二审判决的可能性很小。
而现在看来,黄光裕“非法经营罪”判决是否有误,内幕交易罪获利如何认定,黄光裕的期待能否成为现实,这些诸多悬念也尚待二审判决之时揭开。事实上,黄光裕案引起法律界如此高的关注和争议也是此前同类案件前所未有,最终的司法裁定无疑将有示范意义。
事实上,这件案子的社会意义要比其法律意义要大,著名出版人吴晓波曾经就说,黄光裕案件本身体现的就是整个社会对富人“原罪”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