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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3日 07:3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银监会网站
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近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以下简称银信合作业务)作进一步规范。
近几年来,银信合作业务逐步发展,银信合作业务通过充分发挥银行和信托各自的功能和优势互补,满足了客户资产配置多元化的需要。与此同时,银信合作业务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其中在信贷资产转让和信托贷款两类业务中暴露出银行和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一定隐患,不利于其健康可持续发展。针对银信合作业务中存在的问题,2008年以来,银监会先后下发了《银行和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等多项监管规定,对银信合作业务进行指导和规范。今年以来,银信合作业务规模增长较快,为科学把握银信合作业务的发展节奏,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导信托公司向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自主管理方向发展,银监会制定颁布了《通知》。
《通知》主要强调了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业务中要坚持自主管理原则,并对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实施余额比例管理,叫停了开放式信托产品,重申了对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中风险较高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限制,并就《通知》颁布前商业银行表外的存量业务提出了在近2年内转入表内计提相应拨备和资本的要求。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是银监会经过多方调研,并认真借鉴这次全球金融危机中西方金融业在并表和跨行业风险管理的教训,同时对当前银信合作业务情况进行审慎评估后制定的。《通知》的颁布,厘清了银行和信托公司在业务合作中各自的风险责任和业务定位,明确受托资产所含风险的归属。对于归属银行方的风险,银行必须满足监管要求;对于归属信托公司的风险,信托公司必须履行受托人尽职管理责任;对于归属投资人的风险,银行必须做好风险揭示,投资人在获得高收益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以此真正发挥信托公司的制度优势,将银信合作规范化,阳光化,使其成为借款人、银行、信托公司、理财投资者多方受益的符合科学发展和市场需求的金融创新。
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