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经济台滚动新闻 >

专家:堵住源头才是杜绝个人信息泄露之本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9日 21:0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络电视经济台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8月19日,央视《经济与法》栏目播出《对你了如指掌的陌生人》,再度关注公民个人信息泄漏问题,本文为节目实录节选。

    专家们谈到,目前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源头,绝大多数来源于机构或者单位,虽然国家一再强调相关机构、单位应加强对个人信息资料的保护工作。新修订的刑法也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但实际上,某些机构或单位发生资料泄露后,真正被追究责任的少之又少。就象本案中所涉及的几家机构,并没有被追究责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吕艳滨:按道理说应当是他们,这个企业,或者这些机构,以及他的主要的责任人是应当承担责任的。正是因为他的企业和他的责任人疏于管理,所以这些个人信息才有可能在他这里。在他这个企业内部,或者在他机构内部被人滥用,但证据的获取非常困难,到底是在哪一个环节信息被窃取的?哪一个环节信息被卖出去了?这个是很难查的。

    机构和单位本身并没有非法买卖资料,非法获取、贩卖资料的是个人,机构或单位最多承担的是管理上的责任。或许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某些单位的领导对这类问题并没有足够的重视。记者就本案一些问题,曾联系过被告人余银华原工作单位上海市人才公司的负责同志,但他们以这种方式回绝了记者。

    上海市人才公司党委书记邵新道:是这样的,我现在在开会,这个事儿我没法来回答你。

    采访中专家谈到,只靠打击中间窃取贩卖环节,并不能根本消除个人信息黑幕交易,关键还在堵住源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吕艳滨:事后救济是很有限的,关键在于信息的收集 利用。各个环节的这种法律规范是空白的。到底哪些个人信息你是可以收集的,你是应当怎么收集个人信息,先在都没有规定,所以说在个人信息收集和利用方面就很乱。谁想收集就收集,谁想收集什么就收集什么,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想转移给谁就转移给谁。

    可是,在目前机构或单位管理意识和管理手段均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又该如何堵漏截流呢?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吕艳滨:很多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是做的非常完善的,他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这部法律实际上是对于政府机关和非政府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一个具体的行为规范,而且我们看到许多的国家和地区,他的执法机构是有很大的权限的  ,他可以去企业内部,去检查你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到底是不是有一些违法和违规的行为,现在我门看到我们国内至少没有这样的机构专门去进行这方面的执法。

    专家提到,从世界范围来看,个人信息泄露是一个新近出现的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难题。

    吕艳滨:处罚并没有太大的差异,甚至于说国外很多的处罚,还没有上升到非要用一个刑事处罚来处理。我们的处罚应该说已经是比较严格的了。

    香港地区以法治严明著称,设有亚洲唯一的官办隐私监管机构——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但就在不久前,香港“八达通”被爆涉嫌出售客户资料谋利事件,令公众哗然。“八达通”从公交缴费卡发展到电子储值消费卡,在香港几乎人手一张,是香港人引以为傲的“一宝”。事件披露后“八达通”公司行政总裁辞职,“八达通”公司出售客户资料所得的4400万港元将捐作公益。但是 “八达通”是否触犯了香港法律,还没有定论。近年来香港社会一直有修订私隐条例的呼声,“八达通”事件后对严刑峻法的期待更显急迫。民众要求香港特区政府检讨现行法律是否过于宽松, 要求考虑将严重违反私隐条例的处罚刑事化, 提升对滥用私隐的法律阻吓, 堵塞泄露、出售市民个人资料的法律漏洞。

    吕艳滨: 对于个人的受损的权益来说,加害方,也就是说滥用信息的机构的,对他的这种刑事处罚,对于解决一些被滥用的个人的民事权益,保护他们的民事权益,也不是很有效。从个案来说,实际上事后处罚终究还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最关键的要加强,我还是说要反复强调要加强事前的管制。

    俗话说,“想治病,就得对症下药”,据了解,有关部门已组织专家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建议稿,并在国务院相关部门启动了立法程序,希望这一法律尽快出台,给公众个人信息上把“安全锁”,不让其成为不法分子的“淘金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