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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家上市公司遭罚 亏损股民可巨额索赔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9日 09: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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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9月8日),《每日经济新闻》报道了刚泰控股因虚假陈述向49位股民赔偿289万元的消息,由于此类索赔胜率高达95%、成本小且操作简便,引起众多投资者强烈关注。

    通过遍访业内知名证券律师,《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类似华盛达这样被处罚的上市公司多达29家,其中甚至包括中兴通讯、广汽长丰、酒鬼酒、新疆城建、华闻传媒等知名企业,由于每家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在数千人到数万人之间,所以涉及到具有索赔权的投资者数量或将达数十万人,按照华盛达平均每人赔偿5万元计算,涉及的索赔金额将达到数百亿元。

    典型案件

    三公司成虚假陈述诉讼案典型

    根据初步统计,目前因虚假陈述遭财政部、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且在可诉时效期限内的违法违规上市公司共计29家。

    在收集整理这29家违法上市公司案件信息时,《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有些公司的犯案时间较长;有些公司案发后股价存在较大幅度下跌;有些公司则属于大公司犯小错误现象,尤其以下面三家公司最为典型。

    S*ST北亚

    逾6万股东可索赔

    比如S*ST北亚,公司在1998年就犯下虚构未实际发生业务的虚增收入造假事实。到2009年4月7日,公司被证监会查处并给予行政处罚,犯案时间超过10年。根据相关规定,凡在1999年2月9日至2009年4月7日期间,买入了S*ST北亚并在2009年4月7日后卖出或持有该股造成亏损的投资者,都可以起诉公司,索要赔偿。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S*ST北亚因连续3年亏损,已于2007年4月27日被暂停上市。也就是说在这以后,S*ST北亚股票根本无法在二级市场上交易。而公司2010年中期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6月30日,S*ST北亚的股东户数多达65476户。这就是说,按照上述规定,在S*ST北亚遭暂定上市之前任何时间买入该股且目前仍持有S*ST北亚股票的逾6万名投资者,只要存在亏损的均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向S*ST北亚发起索赔。

    中弘地产

    大熊股让投资者损失惨重

    又如中弘地产。这是一家在上市时就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

    公司在2010年4月29日被证监会处罚,如果投资者在这家公司上市后任何时间段内买过公司股票,且在2010年4月29日后卖出或持有仍发生亏损的投资者,也可对公司提起索赔诉讼,因为这家公司自上市以来就是一只超级大熊股。

    打开中弘地产股价走势图可以看到,中弘地产自上市第一天股价见21.41元(前复权价格)高点以后,其股价一直呈震荡下行的走势,期间股价最高反弹也只见到17.95元 (前复权价格)。可以这样说,中弘地产在过去10年都处在慢熊走势中。

    长达10年的慢熊,想必让投资中弘地产的投资者损失惨重,所以那些在2010年4月29日后还持有或卖出该股票发生亏损的投资者,不妨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或许可挽回你在这只“超级大熊股”投资上的损失。

    中兴通讯

    大公司犯错也要赔偿

    再如资本市场热门蓝筹股中兴通讯,过去公司也因在会计核实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被财政部处罚,这就为广大投资者向这只资本市场大蓝筹发起诉讼,索取赔偿提供了机会。

    根据起诉条件,凡在2004年3月2日后且在2006年7月4日前买入中兴通讯,在2006年4月6日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而遭到损失,或依法推定存在损失的投资者均可以向公司提起赔偿诉讼。

    对于中兴通讯这只大蓝筹股,市场上有不少价值型投资者都是长期持有的。若你是一位价值型投资者,不妨翻查一下你在2004年3月至2006年7月期间买卖中兴通讯的交割记录,这期间只要你发生买入行为,且在2006年7月4之后卖出或持有还存在亏损的,不妨拿起法律武器,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可以约束、增强一下这家公司在及时、真实披露信息方面的意识。

    诉讼方式

    诉讼条件简单获胜概率大

    知晓上面典型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之后,投资者如何对此类犯案受罚上市公司提起诉讼,也是一个较为现实的问题。

    业内人士表示,对犯案上市公司提起诉讼,诉讼条件是较为简单的,投资者只需要把握两个关键时点:即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实施日(即公司在发生虚假陈述事实并在财报或其他报告中载明并发布公告的当日)和虚假陈述被揭露日(即收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

    把握这两个时间点之后,投资者只需将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上述股票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交给相关专业律师,由专业律师核实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并计算具体损失金额。如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希望委托律师代理,律师根据提供的相关诉讼文件就可将上市公司告上法庭。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0年8月底,这类目前已结案件(如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海信科龙案、中捷股份案、杭萧钢构案等)中的起诉原告,大约95%以上的通过和解或判决,获得了现金或股票赔偿,可以说获赔的胜率是非常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