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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7条鼓励外商投资 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25日 09:3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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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工商局日前出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据悉,该《意见》在外商投资企业市场准入、年度检验、监督管理等17方面提出了支持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切实措施。

  在外商投资企业市场准入方面,《意见》提出,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对该企业的债权转增注册资本;放宽名称登记条件,对于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并且从事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允许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吸引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功能性机构和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

  在外资企业年检工作中,《意见》提出要继续完善网上年检系统,切实减轻企业商务成本,要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团以及分支机构众多的外商投资企业开设专门年检通道。努力扶助暂时处于经营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未开业或自行停业的企业在申报歇业后予以通过年检。

  在优化投资环境方面,一是为重大外资项目落地、大型企业、重点企业并购重组提供优质的准入服务。二是认真执行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三是积极帮助外资企业缓解出资困难,允许已缴付首期出资并达到法定注册资本下限的外商投资企业延长出资期限至最终出资期限;四是对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应允许其延长出资期限至法定最终出资期限或办理减资、转股、注销登记。五是继续提供股权质押、动产抵押、商标专用权质押等多种服务措施,广开外商投资企业融资渠道。

  同时,继续加大商标保护力度。一是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提高商标注册、运用、保护、管理能力;二是继续加大外商投资企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