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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定价制度留利益空间 药价居高不下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5日 08:5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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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已成为普遍操作,药价为何仍然居高不下?

  “一种药从研发生产到患者手里,大致要经过批药号、批价格、各地价格备案、进医保、招标、进医院、进科室等六七个环节,招标采购只抓住了其中一个。”安徽省的一家地方药品批发企业总经理徐民(化名)说。

  业内人士共识是,一般药品的价格构成是:出厂价(批发价的20%)+国家税收(批发价的13%)+挂靠医药公司的配送费(批发价的5%-8%)+代理经销商利润(批发价的10%-20%)+医药代表利润(批发价的10%-20%)+医院顺延加价(批发价的15%)+医生回扣(零售价的25%-40%不等)。上述链条所涉各方所得,都来自于患者就医时发生的药品费用。

  利益链条

  今年6月底,卫生部发出今年第59号文《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但是,只要对照一下该通知的有关条款,就可以很容易地看出,医药商业贿赂贯穿了从药品获得批号进行生产、定价、进入医保目录、招投标、集中采购、处方开具等各个环节。

  某药品生产企业人士对记者透露,一般药品尚在研发之中,花钱的过程就开始了。首先是从药监部门拿到生产批文,厂家生产合法了,出厂后就开始价格备案,也就是定价。只有让发改委、物价局把价格定得尽量高,日后才有足够的利润运作空间。这其中,所谓的成本分析只是一个幌子。

  挤进相关的用药目录也很关键,否则不能保证医生开药,其它的都免谈。无论是早就开始实施的基本医保药物,还是新医改后推出的国家基本药物,要进入国家级的目录都非常难,于是各省制订的增补目录就成为药企主攻的目标。

  据介绍,一些大型的药企一般都会把全国市场划分为几个大区,相关人员分别负责不同省份。这些员工通常属于一个专设的部门,名为“政府事务部”或者“公共事务部”。

  进了目录才有资格参与招投标,而投标价的确定也非常有讲究。“药招部门一般会订出一个参考价位,即使没超过参考价,企业报价偏高也可能被要求‘单独沟通’。”上述药企人士称,所谓的“次轮报价”就是相关部门给你的“机会”,一定要懂得把握。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以后,为了给患者让利,有些地方药招部门会把投标价定得比较低,极大地压缩了企业的利润空间。对此药企常用的办法一是高报成本价,二是通过提高非政府定价药物的价格,来弥补这部分损失,而这两者都离不开有关部门的“配合”。

  “药品的生产成本都是高度商业机密,我们报给物价部门的也不一定是准确数字,他们也不可能一家家核查。”一家跨国药企的人士很直白地告诉记者,在药品价格方面企业有主动权。由于国家发改委制订的药品零售指导价,也主要以省一级报上来的数据为基础,因此把“省”这一层面打通非常关键。

  药品中标以后,还必须通过“二次议价”, 保证医疗机构采用。一家大型本土药企驻南京的销售人员告诉记者,“二次议价”的对象范围非常广,从药库办主任到医院领导,从开药医生乃至病房护士,都不能漏掉。南京早几年就推行“药房托管”,试图通过政府监管下的集中采购来杜绝上述现象,但是效果并不明显。“对我们而言,不过就是又多了一处需要公关的对象。”该销售人员说。

  除了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也需要做同样的工作。特别是基本药物制度推出后,规定以省为单位选择配送商;而有的省份地域宽广交通不便,为了同时保住省级市场的占有率和合理的利润,配送商和分销商也得动足脑筋。

  定价碎片化

  上述链条能产生巨大利益、以支付企业在层层公关中的费用,离不开药品定价制度碎片化所预留下的空间。

  药品的价格形成分为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东部某省物价局资深人士告诉记者,政府定价药品包括国家基本医保目录药品,以及少量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

  根据今年4月1日起执行的最新版《国家发改委定价药品目录》,执行国家发改委政府定价的药品共计1896种;而2009年11月公布的最新版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共包含西药及中成药2151种。

  政府定价药品并未包括所有的医保目录药品。“大致上,医保全额支付的甲类药品由政府定价。”业内人士介绍,须个人部分支付的乙类药品则不在此列。

  2009版医保目录中,西药部分乙类药品有791个;中成药部分的乙类药品为833个,合计1624个。也就是说,可由市场调节价格的药品占全部目录的75%以上。正是这类药品价格的急涨,造成了“看病贵”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