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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钢铁工人协会发起“301调查”三重因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6日 11:0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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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此前中美之间的“双反”(反倾销、反补贴)或“特保”案不同,本次的“301法案”有其一定的独特性。

  “USW(美国钢铁工人协会)上交了5800多页的申诉书,我们需要一项一项去驳斥,时间很紧张”,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White&Case)中国国际贸易部国际贸易分析师朱光华律师在接受采访告诉记者。留给被告的时间很短,正是301法案杀伤力巨大的原因之一。据悉,他们代理了国内最大的光伏生产企业之一——英利集团。

  然而,时间短、容易立案等法案本身的特点并不是美国钢铁工人协会选中它的唯一理由,301法案的“磋商”功能,以及其震慑力也是其重要利器。

  立案门槛较低、抗辩机会少

  “双反的条件比较苛刻,反倾销、反补贴真正要对美国行业产生损害或损害的威胁,才能立案,才会有反倾销、反补贴的税率。”朱光华举例称,在前阵草甘膦的反倾销调查中,最后美国商务部发现理据不够充分,原告占国内的份额不够大,让原告补充材料,但是原告补充材料的过程中,就发现难度比较大,自己就放弃了。

  而要根据301法案立案似乎并不难。朱光华告诉记者:“美国钢铁工人协会举出中国的产业政策有特殊倾斜;财政补贴多;以及发展规划将使此技术以后占到统治地位。只要这三块涵盖到,基本上就能立案了。”

  同时,301调查给予被告的时间也更短。

  中国国际法协会理事、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研中心主任张桂红教授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301调查与一般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不同之处在于,它不会向中国企业发放调查问卷,USTR在开始调查后会与中国政府磋商,磋商若不能达成一致协议,USTR可能会单方面采取措施制裁中国。”

  没有来回的抗辩,正是301法案使律师们头疼的重点。“我做了十年双反案例,双反赢的还是很多,但是如果是301、201,或者特殊保障的话,赢的可能性就很少,”朱光华表示:“双反的立案门槛比较高。而301法案,相对政治因素比较多,美国商务部偏袒的可能性也比较大。”

  张桂红认为,除了立案容易、给予被告的时间很少以外。301法案的另外一个好处是:301条款赋予USTR(美国贸易代表署)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USTR可以出于美国国家安全考虑,可以从政治或意识形态方面考虑而给予某国以报复、豁免或选择某国加以报复。”张表示:“因此,在301调查中,如果与中国政府的磋商结果使美国满意,USTR可以随时终止程序,放弃报复措施。这是‘双反’调查所不能的。”

  震慑威力才是关键?

  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华盛顿分所高级律师Adams Lee告诉记者:“申请301诉讼主要旨在通过威胁制裁等手段,迫使不遵守国际协议的外国政府进入到谈判进程。”

  在他看来,在中国绿色能源这一案上,美国钢铁工人协会之所以提起诉讼是因为:“中国加入了WTO,但却没有在停止工业进行补贴方面尽到其WTO成员义务。”

  但是显然一部美国国内的法律无法强制中国改变其政策,而“进入谈判”才是主要目的。

  301调查是由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第301条款而得名。该条款规定,美国政府如果发现外国政府有违反贸易协定的行为,可以对这些行为进行调查,并与有关国家政府协商解决问题,最后美国总统有权决定是否采取提高关税、限制进口、停止有关协定等报复性措施,以保护美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

  张桂红为记者解读:“该条款表面上,看似涵盖面广泛,但由于301条款与后来的WTO规则冲突,美国政府在实际操作中不成文地规定,任何301调查所导致的措施必须与现行国际贸易法吻合。这一不成文规定保留了‘301条款’的‘磋商’功能,却限制了其‘征税’功能。”

  她认为,301条款实际成为美国工会敦促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就某项产业政策与其它国家政府在WTO框架下磋商的工具。因此,美国方面更看重和利用的301震慑下的“磋商”效用。

  一位专业从事WTO争端解决方面的律师告诉记者:“301是美国国内的调查程序,主要调查其他国家的做法是否违法世贸规则,如果发现违规,美国将针对他所调查的国家提出争端解决程序,是一整套美国国内法程序。而WTO争端解决程序,是国际法程序,美国可以在通过301调查之后,提出就此案进入WTO争端解决机制。”

  但张桂红同时认为,USTR的调查公告中使用“rify and improve”状的字眼,显示美国方面对此争端是否起动WTO争端解决程序,证据仍显不足。所以,301调查的结果以及后果还不是很明朗。

  待做“功课”

  在采访中,法学界人士表示,中国应对301法案时还有许多“功课”待做。

  比如,在本次的申诉书中关于中国保护性法律法规的指责,确实是中国的法律体系自己留下的“空子”。

  张桂红教授告诉记者:“法律或政策一旦生效或颁布,即有适用或执行的可能性,不管是否实际适用,只要未被废止,就可能成为美国在301条款下‘不合理’、‘不正当’等主张矛头指向。”

  而朱光华则指出,现在最需要做的是,有关负责部门需尽快请好律师,让涉案企业在律师的指导下充分准备数据。在他看来,本次涉及的是一整个行业,靠任何企业牵头都是不现实的,只有政府鼓励各家企业都把数据拿出来,才有联合抗辩胜诉的可能性。

  在贸易律师们看来,现阶段,这场301调查本身并没有留给中国企业多少参与成分。

  “在立案阶段,无论是中国政府还是企业都没有直接参与角色,因为这毕竟是‘美国国内的调查程序’。”在国内一家顶尖律所专门从事国际贸易与WTO争端解决的一位律师告诉记者。

  他建议,政府应该及时对本次301调查中的法律问题着手进行研究。301调查是公开的,美方抱怨的相关政策、补贴,中国现在就可以看得到,应事先做好研究。(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