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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草案四审 取消养老金一次性提取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7日 09:1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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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周,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四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相对三审草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至满15年可以一次性领取的规定没有出现在四审草案中。

  在此次审议中,常委委员、人大代表们继续提出诸多修改意见,主要集中在最低缴费年限、转移接续、监督管理等方面。

  自2007年12月初审,社会保险法草案到本次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已经是跨届审议三年、历经四次审议。

  养老金可一次性领取规定取消

  社会保险法草案四审稿中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而对于累计缴费不足的个人,四审稿也给出了两种不同的选择,即继续缴纳或是转入其他养老保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这一规定,与三审稿相比,改动不小。

  在社会保险法草案三审稿中,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在上一次审议时,就有常委委员提出,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体现社会公平,应当允许按照“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这样的提议,主管社会保障事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行了专门的研究,提出了一个新的解决方案,建议对于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采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

  因此,四审稿中有了上述的新表述,取消了原先“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说法。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社会保险法草案长达3年的审议过程中,中国社保体系的建设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此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也在许多地方开始实施,相应的,同已实行十余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如何转移接续,亦成为地方政府不得不面对的一个课题,而国内已有一些地方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

  以北京为例,该市在2008年12月和2009年2月相继出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在国家层面只有原则规定的情况下,就率先规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双向”衔接机制。

  地方的改革,为立法者提供了现实的依据。“一些地方已经采取这种转移接续办法,效果是好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其审议结果报告中表示。

  而据一位熟悉立法进程的相关人士介绍,现在农村和城镇的养老体系正在逐渐建立过程中,国家也正在建立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想把农村的也转到那边去。“留出个接口来,这样更稳妥,所以这次草案大体采纳了这个意见”。

  搭建统一信息平台

  如何解决重复缴费的问题,是社会保险体系建立过程中另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

  有常委委员表示,从现在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所涉及的几项保险内容来看,基本养老保险在操作的过程中存在着同职工保险、城镇居民保险、新农合之间相互交叉、重复保险的问题。

  以一个从农村来到城市打工的农民工为例,他在农村已经参加了新农合,现在到城市企业打工,依照现有规定,企业要求他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这样就很容易出现投保人交两份保险、政府配套两次的情况。

  “据一些非正式的统计,重复率可能会达到四分之一以上,个别的地方重复参保率更高。”李连宁委员在分组审议时表示。

  无疑,这样的双重投保,使得投保人与政府都增加了很多的经济负担,同时也加大了相关部门的管理成本。

  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平台尤为必要。

  “对于今后的社保工作,建议有关部门抓好几件事,首先要对社会保险乃至社会救助、低保等建立一个完整覆盖的信息体系,要打破门户之限、打破地域分割,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华建敏在分组审议时表示。

  社会保险法草案四审稿中,对此也有专门的规定。

  第九章第七十五条:“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严隽琪建议,个人应该有一个唯一的标识码,不管你身处哪个系统,信息都可共享。这个强制性的信息标准,或用公安的身份证号码,或用社保卡号码,或用医保卡号码,“总之要有唯一的跨越行政部门的信息标准,否则共享是很难解决的”。(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