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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强迫购物将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1日 08:0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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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田虎)11月9日,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发布了《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征求意见稿)》,从10日到17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和来函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意见稿,出游途中若存在强迫购物,旅行社将向游客赔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记者注意到,此次新公布的《标准》,与原先相比在旅行社违约方面做出了更加详尽的赔偿细则。其中,针对出游途中的一系列问题,比如擅自缩短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项目、增加购物次数、改变交通工具等,原先标准仅为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或差额的相应百分比违约金。新标准则改为了按旅游费总额向旅游者支付相应百分比的违约金。而最值得关注的是,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全部旅游费用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同时,如果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

  神舟国旅市场总监郭玲梅认为,标准细则的出台保障了游客在出游中的利益,游客若因旅行社原因导致出游出现问题,可以有章有据地要求赔偿。针对此次加大违约金赔偿力度,郭玲梅表示,其实标准中提到的违约金百分比只是一个参考,一般在实际操作中,旅行社的赔付金额都会高于标准中提到的百分比。

  此外,第五条还规定:旅行社与游客签订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预付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国内旅游应提前7日(不含7日)、出境旅游(含赴台游)应提前30日(不含30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总额,同时根据出发前的日期时限不同还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20%不等的违约金。

  国旅总社国内部总经理张陵捷对此表示,原先的试行标准在提前告知旅游者的时间方面没有规定如此长的时间段,同时对于越临近出发日期违约金越高的相关规定也比原先详细。这对旅行社来讲无疑加大了风险,因为航班、签证等不确定因素会影响某些团队或个人的正常出游。

  (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