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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试点分红权激励 采取岗位和项目收益方式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4日 07:1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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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岗位分红权和项目收益分红方式;上市公司及已实施股权激励企业暂不参与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国资委日前下发通知,决定在部分中央企业位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高新技术和院所转制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并适时探索其他激励方式。

  此次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的企业主要在13家央企所属企业中选出。这13家央企是:中核工业集团、中航科技集团、中航科工集团、中航工业集团、中船重工集团、中国电子、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国机集团、机械科学研究总院、中国钢研、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通知明确,分红权激励试点企业应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一是注册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中央企业所属高新技术企业、院所转制企业及其他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公司及已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暂不参与分红权激励试点。

  二是试点企业应当制订明确的发展战略,主业突出、成长性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具有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持续创新能力。

  三是实施岗位分红权的试点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企业年销售收入比例均在2%(含)以上,且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在岗职工总数的10%。

  试点企业实施分红权激励,主要采取岗位分红权和项目收益分红两种方式。试点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进行激励。

  根据通知,实施岗位分红权激励的,实施分红权激励期间,企业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应当高于企业试点前3年平均增长水平。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权激励总额不得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激励对象个人岗位分红权所得不得高于其薪酬水平与岗位分红之和的40%。离开激励岗位的激励对象自离岗当年起,不得享有原岗位分红权。

  实施项目收益分红激励的,激励对象个人所获激励原则上不超过激励总额的30%。分红提取比例与产业化项目净收益增长水平挂钩。

  通知规定,试点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分红权激励。中央企业负责人暂不纳入分红权激励范围。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试点企业的分红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