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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追究熊猫烟花董事长赵伟平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9日 09:1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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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记者谢 岚

    在因指挥亚运会烟火燃放再度成焦点人物的同时,熊猫烟花董事长赵伟平却陷入了一桩5年前的内幕交易案。

    据证监会查证,2005年末,在赵伟平实际控制的广州攀达通过收购浏阳烟花(后改名为“熊猫烟花”)股权成功入主上市公司前后,赵伟平曾数次利用他人的个人证券账务买卖浏阳烟花股票达八百多万股。而经本报记者核算,赵伟平当时通过这些交易行为,获益金额约在500万元左右甚至更高。

    对此,昨日,多位证券维权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已经构成内幕交易行为,而从获利金额来看,也相当严重,应该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入主上市公司期间

  短炒股票或获益500万

    广州攀达(后改名为“广州银河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熊猫烟花现任大股东)原是一家烟花贸易商,由赵伟平与其弟赵卫成出资成立,其中赵伟平持股92.5%。

    2005年8月,当时,熊猫烟花前身浏阳花炮的并列第二大股东凯达房地产公司和聚源投资因分别欠广州攀达2916万元,于是各自将其所持的浏阳花炮10.71%的股权抵偿给广州攀达。广州攀达由此获得浏阳花炮2700万股即21.43%的股份,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二大股东。

    随后,2006年2月,广州攀达通过从法院拍得浏阳市财政局1000万股国家股,成为浏阳花炮的大股东,成功入主了上市公司。2006年5月11日,浏阳市财政局又将其持有的浏阳花炮3567万股转让给广州攀达,广州攀达最终以57.69%的股权对上市公司浏阳花炮实现了绝对控股。

    然而,就在上述广州攀达一步步入主浏阳花炮的过程之中,当时广州攀达实际控制人赵伟平却多次利用他人的个人证券账户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

    据证监会此次查证后披露的信息显示,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月13日期间,赵伟平利用巫雪莲等个人证券账户,在广发证券广州农林下路营业部开户时办理指定交易转入浏阳花炮股票4,585,561股。2005年12月5日至2006年4月5日期间,将上述股票陆续卖出。

    同时,2005年12月27日至2006年9月19日期间,赵伟平又在广发证券广州农林下路营业部开立翟进强等个人证券账户,买入浏阳花炮股票3,790,366股。2006年9月13日至2007年3月26日期间,将上述股票陆续卖出。

    来自WIND的数据显示,2005年12月1日到2006年1月13日期间,浏阳花炮股票最高价为4.57元,最低价为3.81元,均价为4.19元。而2005年12月5日至2006年4月5日期间,浏阳花炮股票最高价为4.68元,最低价为3.63元,均价为4.06元。若买入卖出都以均价计算,赵伟平以巫雪莲等个人账户进行的此轮短线交易或略亏59.6万元。

    2005年12月27日至2006年9月19日期间,浏阳花炮股票最高价为7.15元,最低价为3.45元,均价4.83元。2006年9月13日至2007年3月26日,浏阳花炮股票最高价为9.90元,最低价为5.50元,均价6.27元。

    这一次赵伟平可谓大赚了一笔。从2005年12月27日到2007年3月26日期间,浏阳花炮股价涨幅高达121.75%。而即便同样买卖皆按均价计算,赵伟平以翟进强等个人证券账户进行的这轮短线交易获益额约为545.8万。

    也就是说,赵伟平通过短炒浏阳花炮股票,总的获益额约为500万元甚至更高。

  律师认为构成内幕交易

  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其中包括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等。同时,《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同时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从他这个情况来看,已经属于内幕交易了。”昨日,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证券部主任刘海亦认为赵伟平这一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对这种情况已经说得很详细了。”他表示类似这种实际控制人的内幕交易常给股民造成很大损失,“因为是控股股东内幕交易,被证监会发现后处罚的话,股价出现变化,股民的利益就会受到影响;另一方面,他在公布内幕信息前低价买入,又在内幕消息出来后高价卖出,这个过程中股民的利益同样会受损。”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如此前,天山纺织重组方新疆凯迪投资的总经理姚荣江因利用内幕信息,通过其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集中买入天山股票100余万股,经证监会认定涉嫌构成刑法所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及泄露内幕信息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随后该案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姚荣江也随之被批准逮捕。

    “判断情节是否严重,要看其涉案金额。”郑名伟指出,这在2009年出台的《最高检公安部86种经济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全文》有明文规定,其中该规定第三十五条指出,在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中,若出现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情况,都应予立案追诉。

    而以此看,赵伟平前述无论是从成交额还是从获利额论,都已经远远超出起诉最低标准。“如果是这个金额的话,应该予以追究刑事责任。证监会调查清楚之后,就可以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郑名伟道。

    “虽然去年刚刚颁布的这个东西,但不能否认他在05年发生这么大的数额的内幕交易就可以逃避刑法的追究。我认为按照法律规定,他当时的行为也已经构成犯罪。因为这属于行为法,也就是说只要你行为发生了,就可能已经构成犯罪了。”刘海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