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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扩宽限售股定义 股市受惊一度暴跌百点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30日 15:5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每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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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经网11月30日电(每经记者 刘明涛)去年底财政部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或许仅仅是个“开胃菜”,当时仅仅明确了转让限售股所得税的征收和计算方法,而对到底有哪些限售股在其范围里,并没有详细阐述,不过,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三部门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出台,该项问题终于等到完善。

  据此次补充通知显示,具有以下九种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该通知明确指出,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在去年底基础上,此通知还延伸了限售股的定义。

  补充通知明确了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以及其他限售股也都属于限售股范畴。

  正是对限售股减持征税的明确化,A股今日盘中一度暴跌,沪指最低跌至2758.92点,跌幅超过100点,跌幅超过5%的个股更是超过了800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