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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30日 13:5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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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税总局和证监会周二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对个人通过多种形式实质转让限售股的行为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指出,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等。

  通知还称,因个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部分限售股成本原值不明确,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一律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作为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