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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9日 08:5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昨日(12月8日),银监会召开了“信托公司房地产业务风险提示”新闻通气会,相关负责人证实银监会于近日发布了 《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343号)》(以下“《通知》”)。
该文件要求信托公司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自查,自查结束后银监局再进行核查;与此同时,该负责人否认银监会曾叫停中融信托等4家信托公司的房地产信托业务。
自查+核查
《通知》要求各信托公司立即进行业务合规性风险自查,逐笔分析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是否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否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性、可靠性评价;抵质押等担保措施情况及评价;项目到期偿付能力评价及风险处置预案等内容。
除了各信托公司自查外,《通知》还要求各银监局加强对辖内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的合规监管和风险监控,并在信托公司自查基础上,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核查,对以受让债权等方式变相提供贷款的情况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予以甄别。
根据银监会数据,今年以来房地产信托业务上升相对较快,而这种增长主要体现在第三季度。某信托公司前高层曾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7~9月房地产信托单月都超过200亿元,10月也有178亿元,这种情况很容易引起监管机构的注意。
上述银监会负责人表示,三季度房地产信托增速比较快,所以监管机构认为有必要提醒相关公司做好风险防范。该负责人还指出,银监会对于房地产信托业务的监管是持续的,而上述《通知》只是对相关机构进行风险提示。
重提禁止性融资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再次强调了四三二原则,即获得信托融资的房地产商除了“四证齐全”外(《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自有资金必须达到30%,同时还必须具有二级资质。
除了四三二原则外,银监会还重申了各种禁止性条件:包括禁止向开发商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禁止进行商品房预售回购、禁止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以及将投资附回购形式的变相融资行为视同贷款管理等一系列监管政策。
某信托公司内部人士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银监会先前曾就房地产信托业务发布了一系列相关文件,上面的规定并非首次出现,在《通知》中进行规定只是监管层想再一次提醒信托公司要严格执行。
否认叫停房地产信托业务
银监会还否认曾叫停中信、平安、中融信托等4家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上述负责人表示,今年以来,银监会从没有暂停过任何一家信托公司的房地产信托业务。
他指出,上述四家信托公司可能在第三季度末举行的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会上,对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进行了关注,觉察到房地产信托业务以及整个房地产业务风险,并自动地把房地产信托业务缓下来或者停下来,而银监会并没有下文或口头要求信托公司暂停业务。
2010年8月24日,银监会曾发布《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该负责人昨日表示,银监会将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赋予较大风险系数,以控制相关业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