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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规范基本药物采购 降低居民药费负担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9日 16: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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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2月9日电 (周婷玉、马嘉骊)“药价虚高”近年来在中国广受诟病。为挤掉药价中的“水分”,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中国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又印发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采购机制。

  中国政府网9日刊登了国办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指导意见中明确,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

  2009年8月,中国正式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至今已覆盖全国30%以上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目前,这一制度正在向60%的地区推进。

  据卫生部药政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基本药物制度推行地区,药价平均降幅在20%至50%,但同时也出现了问题,突出表现在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不够规范,采购价格没有有效合理降低,一些地区部分药品供应配送不及时等。

  针对这些问题,此次印发的指导意见提出了15项具体措施,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以进一步降低居民用药负担。

  指导意见明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负责搭建省级集中采购平台,这一平台是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系统。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采购机构利用平台开展采购工作。采购机构工作经费由政府负担,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

  指导意见要求,合理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建立基本药物价格信息库;明确基本药物供货主体;区分基本药物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要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的抽验。

  指导意见还对基本药物采供双方的诚信合作提出了要求,明确要签订基本药物购销合同,明确品种、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要严格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采购机构根据药品签收单付款,未能按时付款的,采购机构要向企业支付违约金;此外还要求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的药品等,一律记录在案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