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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治”药价虚高顽疾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0日 08: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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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各地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基本药物的质量、价格和供应三个核心要素,国办文件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创新措施。分析人士称,《采购机制》的出台和实施,将有效规范采购招标环节,效果值得期待

  备受公众关注的药价有望进一步降低。

  据中国政府网9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建立和规范相关基本药物的采购,确保采购到的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据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介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一年多来,取得了明显进展和初步成效。截至目前,已超过50%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突出表现在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不规范,药品价格虚高问题没有得到有效合理解决,一些地区部分药品出现了断供、缺货等情况,影响到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效果和群众的受益程度。

  为此,国务院医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经过深入分析,积极借鉴国内外药品集中采购的成功经验,听取有关方面及国内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措施,形成了《采购机制》初稿。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各地方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采购机制》送审稿,经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据了解,《采购机制》的最大亮点表现在:针对各地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基本药物的质量、价格和供应三个核心要素,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创新措施。包括明确基本药物采购的相关责任主体、合理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明确基本药物供货主体、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签订基本药物购销合同、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等。

  分析人士称,《采购机制》的出台和实施,为有效根治药价虚高顽疾添加了新的砝码,效果值得期待。

  重点规范招标采购环节

  记者了解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出现价格偏高等现象,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招标和采购脱节,省级招标只确定企业名单,医疗机构普遍存在二次议价。对此,《采购机制》提出了针对性措施。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其主要措施有:一是量价挂钩,通过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和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或实行单一货源承诺)。这样,药品供应企业在投标前就能比较准确地计算供货的数量及市场份额,便于计算成本并合理确定报价;

  二是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要求详细调查和掌握基本药物近3年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格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格,原则上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

  三是采取分类采购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合理确定价格。对价格较高且存在价格虚高的基本药物进行公开招标,通过双信封招标制度等方式,充分利用市场竞争形成合理采购价格。同时,对独家品种以及经多次采购价格已经比较稳定且供应充足的基本药物,则通过探索政府统一定价的方式合理确定价格;

  四是招标结束后即签订购销合同,确保中标价即基层采购价,最大限度压缩流通环节,减少层层加价的空间;

  五是严格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要求从交货验收合格后30天内付款,而目前药品回款时间通常在6个月左右甚至更长,占用了企业大量流动资金。新政策将大大降低药企流动资金成本,有利于降低药价。

  拟全面调查基本药物价格

  为了准确掌握药物的价格,《采购机制》要求,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建立基本药物指导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采购机制》指出,各省(区、市)

  卫生行政和价格主管等相关部门要对基本药物近三年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包括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格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格。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应作为基本药物采购的重要依据,原则上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卫生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收集汇总各地市场价格调查情况,建立基本药物价格信息库。

  采购机构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格。

  《采购机制》要求,建立基本药物指导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成本调查和市场购销价格监测,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定价方式,动态调整基本药物指导价格水平,指导各地合理确定集中采购价格。对独家品种以及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且供应充足的基本药物,要探索实行国家统一定价。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剑指“地方保护主义”

  在药物的招标采购过程中,信息的不透明必然带来很多问题。为此,《采购机制》明确要求,建立基本药物采购信息公开制度。

  《采购机制》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采购结束3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和中标企业,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卫生部备案并抄国务院医改办公室。鼓励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基本药物采购过程,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

  同时《采购机制》明确指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各地要坚持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反对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

  《采购机制》还要求,基本药物采购要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

  鼓励各地采用“双信封”的招标制度,即在编制标书时分别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企业同时投两份标书。采购机构确定供货企业后,供货企业要将拟供货的药品样品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的抽验,必要时将抽检样品与备案样品进行比对,对质量出现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惩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将建“黑名单制度”

  针对老百姓关注的药品质量问题,《采购机制》确立有效的制度,确保采购招标在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基本药物的价格。

  据了解,在采购环节中,将实行“双信封”招标制度,经济技术标书不仅要对GMP(GSP)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历史情况、电子监管能力等体现药品质量的指标进行评审,还要评比企业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等综合实力指标。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淘汰质量和信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

  在监管环节中,供货企业要将供货的药品样品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的抽验,必要时将抽验样品与备案样品进行比对,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

  在处罚措施中,建立“黑名单制度”,一旦出现恶意压低价格、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等行为的企业,采取清除出全国药品招标采购市场的处罚措施,通过严厉的监管措施有力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此外,为了保证基本药物及时配送到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断档、不缺货,《采购机制》还提出,由确定的基本药物供货企业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并由供货企业对药品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将药品配送环节让渡给市场,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和分工的作用来实现药品及时配送,这是《采购机制》的一个创新。

  政府将主要通过监管和服务来确保基本药物及时配送到位,方便可及。在监管上,明确药品配送的责任主体,通过合同进行约束。基本药物一旦出现供应不及时等问题,由供货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在服务上,建立非营利性网上集中采购平台。有关部门利用集中采购平台对药品交易和供应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分析药品采购、使用和回款情况,一旦出现不及时供货情况,迅速协调处理,避免出现基本药物断供、缺货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