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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车船税”税收制度的五次变迁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5日 15:1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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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

  自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车船税税收制度历经了五次变迁。

  最早的一次是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对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该税种主要对我国行驶于国家公共道路的车辆、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和领海港口的船舶(外国船舶同外商租用中国船舶只征收吨税)征收。

  20世纪70年代税制改革时,我国将对国营、集体企业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不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在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时,确定恢复征收。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除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拥有使用的车船仍依照《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缴纳车船使用税。该税种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其种类(如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载人汽车、载货汽车等)、吨位和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使用行为税。

  最后一次就是现行的车船税暂行条例。根据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1951年9月13日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原车船使用牌照税与车船使用税一同废止,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征车船税。该税种是对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是在《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基础上合并修订而成的。该条例的出台,对于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加强地方征税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郭晓宇)